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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明显增长,生产生活条件发生根本性改变。但城乡差距亦持续扩大,“三农”问题的形势依然严峻。城镇化进程也推动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的改变,大量农民进入城镇打工或从事非农生产,各地尤其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出现了推行适度农地规模经营来提高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同时防止土地撂荒的趋势。 任何农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其基础和落脚点都应是农民土地权利得到维护,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农地规模经营也不例外。不管如何创新经营模式,如何提高经营效益,农地规模经营最终都要服务于农民,农民参与流转的土地权利应得到合理的回报,依附于农地上的农民生存权、发展权、收益权需得到保障。如果农民在规模经营中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维护,规模经营很有可能误入少数利益集团剥削农民财富的陷阱:转变成为资本主导的雇工农业,变相土地兼并,损害最根本的农村土地制度,最终与政府倡导农地规模经营的目标相悖。实践中,很多地区已经出现在规模经营中侵犯农民土地权利的现象,然而政府部门、村集体甚至农民自身维护农地权利的意识薄弱,若不及时纠正,任其发展,可能产生严重后果。 所以尊重和保障农户权益,实现各经营主体间的互惠,成为农地规模经营能否最终推动农村主动现代化,实现城乡经济双赢的关键。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展开讨论。 本文将理论基础和实证分析相结合。在土地对农民的效用理论、产权理论、合约理论三大理论的指导下,对全国17省和浙江省进行实地调查,获得一手调查数据和案例资料。 通过对涵盖全国90%以上的农业人口的17个省份进行调查后,笔者发现从农业收入在家庭收入的占比、农业收入来源、土地产权稳定性和确权情况来看,全国存在推行适度农地规模经营的可行性,但目前的开展情况处于初步阶段,农户参与程度并不高,经营规模以中小型为主,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或者农业大省。在全国调查中发现浙江省为规模经营开展最广的省份,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二、三产业发达,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规模较大,并且浙江省规模经营模式涵盖了目前我国规模经营的四类主要模式:大户承包经营、土地股份制经营、农业合作社经营和公司化经营。因此本文将浙江省作为补充调查地,根据浙江省农业厅的报告,选择了四类模式开展最具代表性的四地作为调查地,深入调查不同经营模式下的农民土地权益状况。 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本文将规模经营中农户涉及的主要土地权益归为三大类主要权利束:(1)农民参与规模经营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利,对参与、种植及经营的决策权,和在规模经营中的就业权利;(2)享受收益和风险分担的权利:包括影响收益的重要前提——产权稳定性,租金约定形式和风险的分担,以及收益分配额度;(3)转让、退出和其他权利保护的辅助机制:包括转让权、退出权,社会保障、风险保障、就业保障等基本保障权,享受组织服务和纠纷处理的权利,以及对农民的心理构建。本文对农民土地权益按这三大方面比较各模式对每一个具体权利的保障和实现程度。通过层层比较分析,得出一些基本结论并给出相关建议。 基本结论:(1)经营主体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农户参与规模经营的权利越弱。如在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公司经营中,公司尽量减少与农民的沟通(除非需雇佣农民参与公司生产),以最大限度的减小交易成本,农户的知情权、决策权、就业权实现程度最弱;(2)合作社经营下农民的收益权最有保障。股份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市场竞争力较强,规模较大可获得一定的规模效益(单位产出量多,土地剩余也多),并且合作组织一般带有社区服务性质,会尽力将剩余返还农户,政府对其的保障补贴也最多,农户相应分担的风险也较少;(3)存在政府或村集体争利现象,如有些地方常出现“反租倒包”支付农户差价,其实损害了农户收益,并且监管欠缺,出现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农业补贴现象;(4)农户维权意识仍然薄弱,也缺乏有力的维权组织保障。 相关建议:(1)要减少行政的干预,加强鼓励、扶持、实施监管,以及农户的参与监督;(2)鼓励合作化模式经营,加强对公司参与的监督;(3)要制订合同范本,引导规模交易,并加强(尤其是对大户经营)的合同审批登记。若出现纠纷要给予法律援助;(4)完善退出机制,处理好农户自由退出与农地投资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增强农业投资,促进规模经营的长效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