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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标志。这一制度在国外已经是普遍存在了,而在我国却是一个新兴的事物。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颁布和新破产法的修订,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也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税收是国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在中国,纳税被人们称为是一项“光荣的义务”。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税收债权的优先地位似乎是天经地义、不可动摇的。如果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上来看,赋予税收债权这么一种优先地位是完全正当的,不会有人提出任何异议,然而这是否完全是正义的呢?难道所有的企业都破产了?难道几个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对于整个国民经济来说是那么的必不可少?难道没有人看到一个企业因为破产还不起另一个企业的债务而导致另一个企业破产,甚至是连环破产?难道没有人知道,一个收酒瓶的老大爷因为啤酒厂的破产,一年中所欠其的几万元债务,只收回了几块钱?赋予税收债权优先性是否对经济的发展真的有利?通过对一些问题的思考,作者对税收债权的优先性提出了质疑。本文正是围绕着弱化税收债权的优先地位展开的。税收债权的地位问题实际上就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破产财产中税收债权的历史、现在和将来,是怎样,将会怎样是这篇论文的第一条线索;究竟采用何种方式才能使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和利用,这是本文的第二条线索;税收债权对国家的意义是什么,对普通债权人的意义又是什么是本文的最后一条线索。这三条线索贯穿于论文的始终。论文主要通过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来进行论述。一方面通过分析税收债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围绕税收债权在破产法中地位的形成来论述废除税收债权优先地位的合理性;另一方面通过横向的对比,来论述废除税收债权优先性的可能性。本文的第一部分作为论文的开篇,首先对税收债权作了最基本的分析,分析了税收债权的概念、特点、形成以及它的演变,这是分析和论述文章主题的一个基本前提。在第一章的最后一节,作者论述了税收债权在破产财产中的优先地位,这为引出下面废除税收债权的优先性作了铺垫。总之,论文的第一部分的目的在于提出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对各个国家现行的破产法律体系中税收债权所处的地位的分析,指出了税收债权的发展趋势,也就是由优先债权向普通债权转化。从第二部分文章进入了具体的阐述和分析阶段。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成熟是建立在稳固的法学理论基础之上的,论文第三部分从理论上对取消税收债权的优先性进行了分析。论文首先分析了取消税收债权优先性<WP=5>的社会基础,即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从传统上看,这种关系是单一的,即个人必须对国家尽义务,而从现在的观点来看,这种关系则是双向的,一方面强调个人对国家的义务,另一方面也强调国家对公民对社会的责任。而且在现代法学理论中,国家具有了双重的身份,一方面是作为统治者的身份出现,另一方面则是作为普通的民事主体出现。因此在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应有国家统治权的行使,最典型的就是税收债权。其次论文论述了废除税收债权优先性的法理基础,债权本身是具有平等性的,除非有某种特别重大利益的存在,不能人为的把债权分为三六九等,取消税收债权的优先性不会带来国家利益的损失。而且,国家在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中也是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的,不应享有特权。特别是在破产案件中,赋予税收债权以优先地位,明显的降低了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也不符合公平的原则。论文的第四章是文章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部分虽然从理论上分析了废除税收债权的合理性,但是在实际中这种操作必须具有可行性,论文从各国破产法的具体规定出发,分析了税收债权在各国破产分配中的地位,指出取消税收债权的优先性是现实可行的。从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的实践来看,这种做法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不但没有影响到国家的税收,而且还增加了无担保债权人的可分配数额。论文进而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指出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随着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建立和税制改革的进行,逐渐取消税收债权的优先性,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取消税收债权的优先性,在短期内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收,但从长远看这种做法是有益的。通过税收进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不如直接投资效率高。第五部分通过分析废除税收债权优先性所带来的利与弊,指出了这种做法的利是远远大于弊的。而且对于取消税收债权的优先性所带来的弊端,文章也指出了相应的预防办法。最后,通过总结上面的论述,论文指出逐渐弱化乃至废除税收债权的优先性不仅是可行的,而且还是现实的和必要的,这种趋势是不可逆转的,但是必须要根据现实条件,在做好各种配套制度以及预防措施的前提下逐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