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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经营方案是规定重整公司营业重组方面的一系列措施,它要实现的目标是帮助陷入困境的公司恢复持续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整实践中往往只是完成债务清理过程,而把营业重组方面的事宜排除在重整程序之外,这违背了破产重整制度的理念,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实践中尤为突出,故文章的立足点为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学者们的研究主要是在提出问题的阶段,文章将其上升到分析与解决问题的高度。文章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经济分析的方法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经营方案制定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法律规制。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经营方案不同于普通的经营方案,它具有促使重生性、实体公平性和强制执行性。它是重整计划的核心与判断重整进程的标杆。它的可行性衡量标准为确定性、可操作性、实现的效率较高。破产重整经营方案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有制定内容的原则性强、执行性差等问题。原因主要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政治色彩浓厚;资产重组与债务重组的分裂;经营方案目标的混淆与执行期限的无限定;重组方等新投资人法律地位的缺失等。针对破产重整经营方案制定内容原则性强的问题,破产法应当对它的制定内容与制定程序进行规制。制定内容一般应包括陷入困境的原因分析、资产重组措施和经营管理措施,这只是需要立法规定重整经营方案的模板,供重整公司借鉴,从而为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法院的审批提供方案可行性高低的判断依据,并不是强迫所有重整公司都要采用此经营方案。制定程序包括提交方案、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和法院的批准。其中对于制定主体,经营方案的表决主体、程序,法院的审核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制。针对破产重整经营方案执行效果差的问题,破产法要对它的执行期限、执行中公权力的地位与作用、执行中私权利的保护进行规制。在执行期限方面,建议可申请延长,每次不超过三个月,但总体的最长期限为三年。在执行中,法院的地位是中立审判者,需慎用强裁;政府为经济管理者,需让破产重整市场化,但可通过出台政策、加强监管提供支持或保障。在私权利的保护方面,立法应加强对新投资人和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破产法立法或司法解释应赋予新投资人在重整程序中相应的权利,例如债权人会议列席权、重整计划执行权、重整计划修改申请权、退出保障权等,同时要加强对中小股东知情权与诉讼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