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于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的财税体制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经济发展的地方税体系,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偏重于保障中央税收收入的稳定,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缺乏足够重视,导致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权分配关系模糊、税种划分不合理等问题的出现。而此一系列问题正是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无法明确的重要诱因,也成为了我国健全与完善地方税体系的羁绊。地方税主体税种是地方税体系的核心,它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保障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正常运转。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缺位,则会使地方政府无法通过地方税更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职能的履行与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给,造成地方政府缺乏充足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坚实的经济基础,影响了税收调节功能的发挥,同时造成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这也必将给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确立科学合理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建立地方税持续的内生增长机制,不仅是实现改革和完善地方税制的关键,也是重构我国地方税体制的重点内容之一,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在“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而目前我国的地方税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缺乏长期、有效、稳定的主体税种,因此需要对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而正确选择与培育地方税主体税种也势在必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是一个理论性与实践性较强的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分析,进行不同层面地考量。同时对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的深入研究,必须理论联系实践,开阔视野,摆脱制度本身存在的局限,构建一个科学、规范的制度解释和评价平台。笔者在本篇文章中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法、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经验总结法等研究方法,并在深入分析与合理归纳的基础上,明确了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方向。本文主要由五部分构成对地方税主体税种问题研究的框架:首先明确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和思路。第二部分是对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通过马斯格雷夫、杰克.M.明孜等学者关于税种划分原则的阐述,总结出税种划分的一般规律,并对我国税种划分现状作了简要说明。在此部分中还界定了地方税的概念,明确了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内涵与特征,最后详细分析了制约主体税种选择的主要因素: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运行机制、税收立法权的集中程度、政府对税收政策目标侧重点的差异以及税收征管水平。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实分析,通过对我国地方税主要税种的现状进行研究,发现地方税体系存在着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不合理、税种划分不科学、地方税税种结构设置、地方税中无有效稳定主体税种不规范等问题,并对各个问题出现的原因及弊端作了深入剖析。在第四部分中,分别列举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转轨制国家对于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情况,并从各国的实践中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最后一部分,在前文所作的分析与总结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明确地方税主体税种之前,首先应该合理划分税权,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并对税种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这一前提为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营造了科学和谐的背景环境。同时,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分税制财政体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不能做到一步到位,应该结合具体国情,顺应经济发展和财税改革的总体趋势,树立近期与远期两个阶段目标:近期以营业税、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此阶段在继续保持营业税主体税种地位的同时,应着重培育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各项优势。远期则要构建以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中长期、稳定、有效的主体税种,同时提出构建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政策建议,主要从房地产税类、车船税类及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