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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及城市经济、城市税收是经济史重要的构成,也是经济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城市税收角度来说,我国很早就出现了城市税收征收记载。从春秋战国以降,至唐五代时期,已经初步形成了税人、税物、税空间的城市税收结构。宋代是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二个高峰时期,城市也得到了空前发展。相应地,城市税收与税收结构均不断得到发展与完善,主要表现为:对城市居住者和活动者征税、城市土地利用税和城市经营税。税人、税物、税空间的城市税收结构更加明显。宋代对城市居住者和活动者征税主要由丁税、助役钱、免行钱、户帖钱、科配、和买、对出入城门的人征税组成。丁税实质是人头税,主要征收于宋代的东南六路,至南宋,随着国土面积的缩小,丁税几乎推行于整个南宋。坊郭户是城市纳税的主体,宋代对坊郭户征收的税种包括助役钱、免行钱、户帖钱、科配、和买。助役钱是王安石变法时期征收的新税,推行于全国的城市,征收标准多样,主要是以家业钱和物力钱的多寡征收;其实行体现了宋代均税的愿望,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助役钱的征收虽经反复,但持续至南宋末年。免行钱是王安石变法期间向行户所征之税,其征收范围从京城扩展至全国各级城市,至南宋绍兴二十五年(1155)才退出历史舞台。户帖钱始于南宋高宗时期,它经历了作为纳税凭由到户帖钱的发展和转变。科配是宋代城市税收,在宋代城市税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和买于宋神宗时期开始对城市坊郭户征收,经历了借贷行为向赋税转变的发展阶段,至南宋绍兴九年(1139),和买实现了赋税化,成为新的赋税。宋代对进出城门的人征税,主要是对进出城门的普通人、商人、军人征税。宋代城市土地利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对其征税主要包括屋税和地税。宋代屋税征收时间始于宋太祖建隆元年(960),从时间上来看,宋代屋税由北宋至南宋都有征收,北宋几乎没有中断,南宋征收时间大概是在高宗时期;从地域上来看,宋代屋税主要征收于北方,南方相对较少;宋代屋税征收的标准主要根据地理位置的冲要闲慢分为十等来征收,也有依据家业钱的情况征收;地税又称地基钱、地基税钱、地基正钱、官地钱、省地钱、地钱、地课钱等,主要是对城市私人地基和园囿征税,有宋一代地税都有征收,征收的地域较广;其征收标准也主要是依据地理位置的冲要紧慢分为三等。宋代城市经营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主要由房产契税和城市商税构成。房产契税是房产交易频繁的产物,宋代房产交易频繁,这是房产契税产生的前提。房产契税始于宋太祖开宝二年(969),其后征收持续不断,两宋都有房产契税的征收。整个宋代,房产契税的税率由2%增至40%,再由4%增至10%,房产契税的税率不断提高。宋代房产契税是一项固有的制度,具有规范性和法制性的特点。城市商税是城市经营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征收于全国各级城市,主要由商品交易税和商品通过税组成,也即住税和过税组成;商税的征收有商税税法的保障,商税税法规范了商税的征收和管理。城市税收对宋代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城市税收收入用于军费,有利于维护国家和周边局势的稳定;城市税收用于官吏俸禄,有利于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城市税收用于赈灾,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总之,宋代城市税收反映了宋代城市的发展,宋代城市的发展是城市税收发展的基础。宋代城市税结构的形成和完善具有重要历史意义,为后世中国城市税收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