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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有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论文,以2007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为视角,旨在探讨中国当前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否已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的要求。众所周知,假冒和盗版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仅发达国家受到伤害,我国也深受其害。假货泛滥不仅严重损害了中国国家和企业的形象,而且也损害了中国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对假冒和盗版侵权提供刑事程序和处罚是WTO成员方依照TRIPS协议应尽的义务,也是我国维护国家经济根本利益的必然抉择。因此,研究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和版权的刑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2007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内容和背景。首先简单介绍了2007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具体内容,然后详细介绍了美国第一项诉求的具体内容,最后介绍了美国起诉中国的背景,这里的背景也即是指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中美贸易摩擦加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美国维护国家经济根本利益的必然选择;中美两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观念的差异。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中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差异。从立法取向、罪名范围、刑罚适用和刑事程序四个方面对中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作了比较。通过比较可知,美国对商标权和版权的刑事保护水平高于中国。在保护对象方面比中国宽泛,在刑事制裁方面比中国严厉,在定罪标准方面低于中国。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要求。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刑事程序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61条。TRIPS协议对WTO成员方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适用的对象是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版权盗版;使用的刑事处罚手段应包括监禁或罚金,或二者并用;根据实际案件需要,应运用其他的救济方式。第四部分是对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定罪标准的非违反性分析。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措施有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中国对达到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未达到刑事定罪标准的假冒商标和盗版侵权,在我国虽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会受到行政处罚和其他救济,因而并不违反TRIPS协议第41条第1款和第61条的规定。通过对中国刑事定罪标准的分析可知,中国的刑事定罪标准虽然比美国高,但不违反TRIPS协议第41条第1款和TRIPS协议第6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