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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交网络的兴起,众多社交媒体网站及平台为人们提供给了在线分享自身原创内容的机会,用户规模巨大且活跃度持续保持高位的社区如知乎、抖音、喜马拉雅、快手、熊猫 TV、虎牙 TV、腾讯文学、YouTube Live 等 UGC(User-Generated Content,即用户原创内容)平台建立了一个个打破空间、时间及社会关系限制的内容社区。人们在UGC平台上分享生活经历,传递喜悦快乐,成功吸引了数以亿计的观众和读者。用户基数的指数增长使UGC平台创造了无可披靡的流量需求,继而决定了其巨大的市场价值,资本市场对腾讯文学、抖音、熊猫TV等UGC平台提供了超高市盈率的估值,是对UGC平台给出的最真实直观的价值肯定。在收入创造方面,UGC平台形成了通过广告销售、观众付费订阅及观众打赏/虚拟礼物销售等途径实现收入,原创内容作者特别是内容创作稳定的从业者与UGC平台基于收入进行分成,实现了总体的价值变现与各方利益共赢。在本篇文章中,我们研究了 UGC平台与原创内容作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UGC平台作为提供包括软硬件设备在内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我们可以将其视为委托人;原创内容作者作为生产者借助UGC平台稳定地产出内容,我们将原创内容作者视为代理人;UGC平台与原创内容作者构成了具有委托代理特征的系统。在研究过程中,首先我们分析了 UGC平台在考虑原创内容作者风险偏好、收入的随机性及在创作过程中原创作者可获得的休闲福利效用等条件下所应提供的薪酬激励水平,建立了固定工资-奖金和只包含奖金的两种薪酬激励合同。我们发现与常规认识可能有所区别的是UGC平台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给予原创内容作者予一定的固定工资而非只根据收入提供奖金的薪酬方案会是更优的解决方案。此外,在固定工资-奖金的薪酬体系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研究了如何将非货币性因素纳入衡量原创内容作者的努力程度中去,并将其作为参数加入至薪酬计划的设计中。我们可以从研究结果发现,增加非货币性因素并不会给原创内容作者带来额外的激励作用,但是非货币性收入因素确实增加了原创内容作者的效用;此外在总体水平上增加非货币性因素不会影响UGC平台的总利润。其次,我们研究了原创内容作者进行与UGC平台收入并不直接相关联的创作行为对总收益的影响,非创造收入类行为包括原创内容作者利用UGC平台进行自身产品的商业推销等只为自身创造收益的行为。通过研究我们发现UGC平台在面对原创内容作者传播不为平台创造收入的内容时,并不一定总需要限制这类内容或行为的传播,因为这类内容会间接的提升UGC平台的收入,是否需要对其进行约束取决于原创内容作者收益函数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