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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抗战前后中国对钓鱼岛列屿的认识和主张作出了较为全面的梳理与阐述,认为在抗战期间中国已认识到钓鱼岛列屿是中国过去属土,其光复台湾的主张的也及于该列屿。在抗战胜利之后,随着琉球问题的再起以及中日渔权之争的出现,中国对钓鱼岛列屿提出了以收复为主体的各种主张,并在一定时问内实际控制了该列屿。本文第一章是日本对钓鱼岛列屿的觊觎和侵占。这部分通过对1874年日本侵台之役对后来日本觊觎钓鱼岛列屿的影响、日本侵占钓鱼岛列屿的策略、冲绳县极力侵占钓鱼岛列屿的原因等问题的探讨,认为1874年日本侵台为后来日本拟订侵占钓鱼岛列屿的策略提供了借鉴;日本制订“俟他日时机”、以《马关条约》为掩护、窃占等侵占钓鱼岛列屿的策略,主要基于中日实力的对比、防止中国觉察日本的侵占,掩护其以无主地占有钓鱼岛列屿;而冲绳县三番五次提出将钓鱼岛列屿纳入管辖的申请,主要是出于琉球民众的需求以及稳定日本在琉殖民统治的需要,其申请改变了钓鱼岛列屿的命运,使战后中国在思考收回该列屿时不得不考虑到琉球民众的反应。文章第二章探讨抗战胜利之前中国对钓鱼岛列屿的认识和主张。这部分通过对该时期中国的台湾观及其对台主张的梳理,认为此时中国人虽然未能认识到钓鱼岛列屿历史上是台湾附属岛屿的真相,但他们还是看到钓鱼岛列屿是台湾渔民的主要渔场,最为重要的是他们光复台湾的主张和原则及于该列屿,因为从事实和法理上讲,《马关条约》割台条款包含了钓鱼岛列屿。当时人之所以没有认识钓鱼岛列屿与台湾的历史关系,其原因虽与中国自身的因素有关,但最根本的是日本长期对中国的侵略所致,尤其是抗战期间对中国学术机构和图书典籍的疯狂破坏和掠夺。1941年东京高等法院将钓鱼岛列屿判决台湾管辖,虽说此事不大可能出现,但是1941年东京高等法院将钓鱼岛列屿渔场判给台湾,并对台湾渔民在该列屿提供捕鱼的便利,还是很有可能发生的。而从此时中国对琉球问题的研究来看,中国对钓鱼岛列屿的认识和主张,呈现出另一种形态,即已明确认识到该列屿是中国过去的属土,但又将其视为琉球群岛的一部分,并对该群岛提出收复要求。文章第三章探讨抗战胜利后中国对钓鱼岛列屿的认识和主张。这部分通过对战后中国社会有关琉球问题的论争、国际托管制度对中国对琉主张的影响、中日渔权之争与钓鱼岛列屿等问题的条分缕析,阐明了战后中国社会有关对琉主张的丰富内涵及其与钓鱼岛列屿的关系,并认为中国的托管论有寓收复于其中的意谓,只是随着后来中国政局的动荡和变迁,中国的这种主张无法实现,转而注重国际托管所带来的安全效应,这为后来的钓鱼岛争端埋下伏笔。而战后中日渔权之争中,中国政府为了维护海洋权益、申明国家主权,不仅力图将钓鱼岛列屿划入中国捕鱼区中,而且还在一段时间内实际控制了该列屿。不过,由于诸多现实原因,这一努力最终没有成功。综论部分,文章总结了抗战前后中国对钓鱼岛列屿的认识和主张的主要内容,概括了其认识的特征及其形成原因,并对日本的有关主张作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