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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大众投资者推广项目,约定以融资者一定股权的取得为大众投资者投资对价的融资行为。股权众筹在我国近几年的发展非常迅猛,这主要得益于互联网平台成本低廉、高效的特征而广泛发展。美国股权众筹的法律及实践发展整体较为完善,2012年签署通过了针对小微企业的《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2016年第三部分《众筹法案》得以生效。而我国针对股权众筹的规定仅有2014年证监会出台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因该规定在业界的争议点较大,所以一直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故我国股权众筹一直处于实践先行,法律滞后的状态。 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阐述我国股权众筹主要存在的四个问题,首先为我国股权众筹的公募私募的法律属性不明,之所以造成这种状况与我国《证券法》将是否公开宣传作为公募私募的唯一界定标准有关。然后针对我国股权众筹的实践提出了三个具体问题,分别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股权众筹平台的市场准入标准不确定,无投资金额上限和融资金额上限的规定。 通过借鉴美国的法律实践对我国股权众筹存在的四个问题相应提出完善建议,首先从修改证券法入手,扩大证券的定义将股权众筹纳入证券发行是关键;其次对禁止公开宣传予以解禁,如此才符合股权众筹小额大众的特征;最后在完善融资者和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以及规定投资金额上限和融资金额上限方面分别提出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