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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减刑制度是一项刑罚变更执行的司法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中关于减刑方面的的重要制度,同样的,减刑制度司法实践中的执行也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我国创设减刑制度并确保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顺利施行,对于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促进犯罪分子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可否认的是,从这一方面来看,减刑制度对推动国家法治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减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制度大致的内容为,刑罚执行机关在对被判处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四类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从而能表明其现实危害性大大减弱甚至消除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最终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减刑制度的目的在于强化犯罪分子的改造价值取向,从而实现改造犯罪分子,最终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由我国刑法规定的内容可以将减刑分为特别减刑和普通减刑两种。特别减刑,是指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考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考验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减为无期徒刑,或因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在考验期内直接减为有期徒刑。普通减刑,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因为表现优异,经考核认定存在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给予缩短一定刑期的奖励。根据刑法规定中关于适用减刑的条件,减刑又可分为悔改型减刑和立功型减刑。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得最多的是悔改减刑。减刑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的颁布,刑法修正案(八)、(九)的相继出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的颁布施行,逐步使得减刑制度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减刑制度所涉及的法律体系正逐步趋于完善,司法实践中也证明了,我国的减刑制度在促进犯罪分子改造方面的确发挥了巨大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纵观减刑制度从开始设置到逐步发展的这几十年的历程来看,我国的减刑制度在立法、司法适用、执行等方面暴露了一些问题,且我国学术界对于有关减刑制度的合理性、所谓减刑权的归属问题、检察监督不到位、犯罪分子无法参与其减刑审理过程、如何进一步完善减刑制度等方面的争论与探讨一直没有间断过。本文主要围绕减刑制度的概述、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减刑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国外部分国家关于减刑方面的做法以及完善我国减刑制度的对策共五个大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减刑制度的概述,主要阐述减刑制度的含义、减刑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减刑制度发展历程、关于减刑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减刑制度的作用;第二部分笔者提出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立法层面、司法层面、法律监督三个层面的问题,笔者带着问题贯穿全文的写作并对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得出解决问题办法;第三部分立足予我国减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情况,探查减刑制度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因,以期能更好的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第四部分主要借鉴国外部分国家在减刑制度方面的做法,主要为美国的“善行折减制度”、法国的减刑制度、澳大利亚的“累进外遇制度”,论述三个国家的减刑研究的概况并分析我国减刑制度值得借鉴的地方;第五部分是关于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重点提出解决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对策,主要包括建立一定范围内统一减刑规定、进一步细化减刑制度相关条文的适用标准、实施特殊的假释制度、减刑考验期制度和减刑撤销制度、理顺现行监狱管理体制、将犯罪分子减刑提请权赋予检察机关、公开减刑程序保障服刑人员的权利、优化当前法院办理减刑案件的惯常做法、确保当事人能有效参与减刑程序、全方位强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引入社会监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