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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高速公路事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从1988年第一条高速公路建成通车以来,短短20年时间,通车里程已超过6万公里,发展之快令人瞩目。高速公路具有规模经济性、资本沉淀性、外部经济性及社会公益性等特点,兼有商品性和公益性,是一种典型的准公共产品,在传统公用事业视野下被视为“自然垄断”行业。为避免重复建设导致的资源浪费,同时也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在发展初期,我国一直采取国有投资经营的方式,对高速公路行业进行全面的政府管制,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然而随着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政府管制过程中暴露出诸如政企不分、收费过高、权力“寻租”等许多问题,引发了人们的广泛质疑,要求变革高速公路的管制机制的呼声日渐高涨。
高速公路行业管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已经制约了高速公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究其原因,实质上是法律规范缺失导致的无法可依或少法可依,只有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完善行业管制法律是规范政府管制的制度保障。《公路法》作为公路行业基本法,制定时间较早且带有较浓的计划经济痕迹,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必须根据行业发展趋势进行修订。同时制定高速公路行业单行法规,并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为高速公路行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高速公路作为典型的垄断行业,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行业,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反垄断执法成为必然。管制机构与反垄断机构之间的执法权配置管辖争议,可能会使本就困难重重的反垄断执法雪上加霜。现阶段,采取执法权分享、合力发挥规制作用的模式较为切合实际。通过明确划分执法范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来实现合作执法,确保高速公路资源合理配置,有效规制行业内限制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