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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公司的三大财务决策之一,股利政策不仅关系着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是公司最优监督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Rozeff,1982).本文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在委托代理理论的基础上研究了现金股利对自由现金流与过度投资之间关系的影响,实证检验了现金股利的治理效果。鉴于我国特殊的半强制分红政策,股权再融资公司现金股利的治理功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现金分红能减少公司的自由现金流,从而抑制过度投资行为;另一方面,公司可能象征性分红以满足证监会再融资规定,最终达到圈钱目的,这大大削弱了现金股利本身对过度投资的抑制效果。在这种双重作用机理下,本文试图检验股权再融资公司中现金股利带来的治理作用,并以2008年证监会进一步加强半强制分红政策要求的前后期间为对比,检验半强制分红政策的合理性。本文利用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2004-2013年的数据,检验了现金股利对自由现金流和过度投资关系的影响。首先,根据Richardson(2006)模型估计公司最佳投资水平,并计算出自由现金流和过度投资的规模。实证检验发现,当公司持有的自由现金流越多时过度投资水平越高,而现金股利能发挥预期的治理作用,有效地弱化二者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其次,我国证监会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将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与现金分红挂钩的“半强制分红政策”,这一政策要求意图股权再融资的公司满足一定的现金分红比例。那么股权再融资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究竟减少了公司可控的自由现金流从而抑制过度投资还是借分红之名行圈钱之实?与未进行股权再融资公司相比,股权再融资的公司的现金股利是否实现了治理效果?为了检验这一点,本文将全样本分为股权再融资组(SEO组)和未股权再融资组(NSEO组),分别考察两组公司中现金股利对自由现金流和过度投资关系的影响。研究发现,与未进行股权再融资的公司相比,股权再融资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显著地削弱了公司利用自由现金流进行过度投资的行为。最后,由于证监会在2008年颁布的政策提高了股权再融资公司现金分红的门槛,本文进一步将股权再融资组样本按政策颁布的前后期间分组考察,结果表明新政策颁布后股权再融资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带来的治理效果显著优于政策颁布前,半强制分红政策通过提高股权再融资公司的现金分红比例,有效地减少该类公司利用自由现金流进行过度投资的行为,最终实现了现金股利预期的治理效果。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以我国特有的半强制分红政策为出发点,将股权再融资、现金股利与过度投资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中,研究了受政策影响的股权再融资公司和不受政策影响的未股权再融资公司的现金股利治理作用的差异,并以2008年新政策出台为时间界限,对比分析政策颁布前后期间现金股利治理作用的差异,以考察半强制分红政策是否达到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