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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案是一个种族判例,同时是一个宪法判例,其两重性决定了对布朗案的研究既要进行历史性(尤其是针对种族关系史)的思考,又要进行宪政理论方面的考察,本文即按照此模式展开对布朗案的研究。历史性方面,通过布朗案与普莱西案的比较分析,强调布朗案是对“隔离但平等”原则的又一个回应,时代背景变迁等因素使这个回应与往昔不同。宪政理论方面,布朗案的解读涉及到对第十四修正案的理解,由此切入到对原旨主义宪法解释方法,最高法院司法哲学的论述,这是一个逐步深入的研究过程,其目的在于阐释布朗案和原旨主义宪法解释方法,布朗案和最高法院司法哲学之间存在的关系。最后,基于司法能动主义哲学的研究,文章对法院能否促成社会变革这个问题进行开放性讨论。文章的论述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将布朗案和与其密切相关的普莱西案进行横向比较。简要分析各自的案件事实、两个案件的关联性、案件的时代背景等问题,力图将布朗案的论述置于“隔离但平等”原则从确立到被推翻的历史背景下。第二章分为两节。第一节比较分析最高法院在布朗案和普莱西案中对第十四修正案原初意图理解上的差异,阐明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以及这种差异对布朗案和普莱西案论证模式上的影响。第二节着重于史料挖掘,详细论述布朗案在最高法院的辩论过程,通过原被告和最高法院的互动,揭示布朗案中涉及到的重要问题。第三章讨论布朗案与原旨主义的宪法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原旨主义概念的廓清、原旨主义功能和弊端的明晰揭示最高法院在布朗案中对第十四修正案原初意图的态度以及态度的转变。第四章讨论布朗案与最高法院司法哲学(司法克制还是司法能动)的关系。在宪法解释方法背后,影响布朗案的深层原因是最高法院遵循的司法哲学。本章分两节,以布朗案审理期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更迭为切入点,讨论最高法院司法哲学从司法克制到司法能动的转变,以及这种转变给布朗案的审理所带来的影响。第五章是文章的结论,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布朗案、原旨主义宪法解释方法和法院司法哲学的内在联系;第二部分是对法院能促成社会的变革这个问题的开放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