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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经营者为了做大做强,往往通过经营者集中形成规模经济,这是其追求规模效益的重要手段,对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作用不可小觑,但是,经营者集中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等反竞争效果的风险,因此,如何避免经营者集中带来的反竞争效果是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规制垄断协议法律制度、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三大支柱。其中,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在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经营者集中控制是国家干预市场的一种手段,由于经营者集中是一把双刃剑,既要维持经营者集中带动经济效益、规模效益的发展,又要规避经营者集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阻碍竞争、破坏竞争秩序等反竞争效果的出现,因此,对经营者集中不能因噎废食的一律禁止,而应就其具体的积极效果和反竞争效果进行认定权衡,对不具有严重的排除、限制竞争等反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不予以竞争关注或予以批准的决定,对具有严重的排除、限制竞争等反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一般予以直接禁止的决定,而对于不会导致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等反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允许附条件批准,即允许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对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进行补救。以维持经营者集中前的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竞争活力。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等配套规则不断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执法经验不断丰富,执法能力得到提高,但我国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尚未形成完整体系。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法律制度的研究,结合实际案例,试图对现行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建议。遵循该研究思路,文章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这一部分主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基本含义、理论基础及其适用前提进行梳理,对该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及其在整个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有更清晰的认识。第二部分,我国现行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该部分对我国现行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法律制度及执法过程中的实践案例进行分析,认为限制性条件的提出、确定、实施、监督及法律责任的设置是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重要环节,对消除反竞争效果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第三部分,我国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上述两部分对我国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现行制度的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相关法律规定较原则,操作性不强,以及在实际案件审查中审查过程不透明、信息披露不足、后续监督力量薄弱、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并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我国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该部分针对第三部分中提出的问题,试图对我国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的健全和体系的完善提出建议。我国反垄断法起步较晚,通过对外国先进立法技术和丰富执法经验的借鉴,结合我国执法实践,在对既往案例进行研究,建立理由说明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公共利益测试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