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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集团”研究是政治学、行政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都高度重视的一个领域与主题,具有学科交叉与前沿性的特点。本文首先界定了“利益”、“集团”以及“利益集团”的概念,然后分析了“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这两大“利益集团体制”理论。“利益集团体制”涉及到利益集团之间以及利益集团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相对“静态”的概念,但并非一成不变,会随着不同利益集团以及国家的相对力量的变化而变化。本文把利益集团的“权力”分解为“资源”与“结构”两个层面。“资源”是利益集团权力的微观面,又包括“组织”、“途径”与“策略”三个方面:衡量“组织”的指标主要有规模、成员、目标、领导、资金五个方面;“途径”主要包括政府机构、政党以及公共舆论三个方面;而“策略”则包括选举、游说、制裁、联盟、示威和暴力等常见形式。“结构”是利益集团权力的宏观面,又包括“文化结构”、“组织间结构”与“国家结构”三个方面:“文化结构”指利益集团以及其成员所处社会的政治文化传统与国家意识形态;而“组织间结构”指利益集团与其他利益相关集团的关系;“国家结构”则指利益集团所处的国家政权各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和利益集团的关系。无论是在一般公众中,还是一些研究者中,利益集团的权力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都引起了极大的关切与忧虑,其中对于政治体制与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从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来说,本文首先回顾了诸如卢梭、密尔、麦迪逊、托克维尔等近代思想家的争论,接着又梳理了当代利益集团理论中正、反两面的相关观点,并提出应以政治现实主义而不能以政治浪漫主义的视角来审视利益集团对民主体制的负面影响,反驳了要求“绝对平等”或“消灭利益集团”的较为极端观点。从冲突理论来看,利益集团活动产生的冲突具有其特定功能,主要表现为降低冲突烈度、肯定价值规范、减少交易成本、增进社会联合以及实现动态调整五个方面。但是这些功能的产生必须具备三个限制性条件:现实性冲突而是非现实性冲突;交叉型冲突而不能是强化型冲突;冲突的体制背景应该是民主体制而不能是非民主体制。而且,利益集团的冲突必须具备一个“底线条件”,那就是在既定政治共识基础上的冲突。但是,利益集团的冲突确实会对政治体制带来极大的挑战。作为利益冲突的制度化应对,作为博弈框架的民主政治就必不可少;而作为利益冲突的有序化应对,拥有政治文化、政府机构以及政党在内的“守门员”对于作为议题选择的民主政治起着重要作用。从利益集团的经济影响来说,本文首先梳理了奥尔森、寻租理论以及诺斯等人的观点,进而认为著名的“奥尔森命题”以及寻租理论家们都限于学科性质而没有认识到“国家”在利益集团与经济发展这一关系中作用。因此,必须把国家“带回”到这一分析中来。利益集团作为一个行动主体,是“内嵌”于政治与社会结构之中的。因此,利益集团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去寻求自己利益的实现,而是在特定社会结构尤其是政治结构的约束下去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利益。政治结构既然决定利益集团的行为,也一定会影响到利益集团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本文认为,国家的性质是“民主”抑或“专制”对于经济发展以及对于利益集团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在任何国家中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对于经济发展都有负面效应,但这种负面效应在专制国家中远远大于在民主国家中,而且利益集团在民主国家中还会有促进社会资本等专制国家所没有的正外部效应。为了限制利益集团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首先必须建立起开放、自由的民主制度。在这个基础上,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重大经济危机中可能会促使利益调整与利益重组的发生,促进利益博弈的一种动态平衡。而政府在建立制度与制定公共政策时的谨慎合理也可以减少利益集团的寻租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