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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有实现诉讼经济、提高诉讼效益、体现司法公正等功能。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不仅有利于立法本身,而且还能更好的保护第三人的权利及权益。本论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笔者简要介绍了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参诉方式、参诉时间、诉讼地位等进行了相应分析。第二部分:笔者研读了国外第三人制度的不同规定,重点关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第三人制度。关于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笔者研究了普通辅助参加制度,着重分析了普通辅助参加制度的两大阶段;随后研究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即共同诉讼的辅助参加制度;还研究了法国的任意参加和强制参加制度;随后又研究了诉讼告知制度。关于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笔者研究了诉讼参加制度和第三方被告制度。在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与分析,以求更深刻的理解国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第三部分:笔者在探讨相关理论后,指出若干个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本身在理论与实践上又起着很大的导向作用。例如,在立法上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规定在当事人一节,但同时立法又规定:“只有被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才有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这反映出在判决作出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地位的不确定。而这种不确定性不利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因此本部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的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即:关于“无独立请求权”问题;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诉”而被诉的问题;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独立的诉讼地位与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相矛盾的问题等。之后,笔者指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是:把握好程序保障与纷争一次性解决的平衡问题。第四部分:笔者认为要具体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类型的划分:将其划分成第三方被告及辅助第三人,其中辅助第三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所以,笔者着重对辅助第三人制度进行了分析,以尝试对新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进行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