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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春秋时期的“初税亩”到中国现行税收制度,税收制度已在中华大地上延续了2600余年。税收制度在这期间经历过无数次改革,而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无疑是我国成立以来进行的最为深入的一次财政体制改革。此次改革以政府间事权划分为基础,将税种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确定税收收入的归属,使各级政府拥有各自的财政收入来源,它为增强中央政府财力,提高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国各地区均衡、全面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财政分权缺乏法律保障,立法机构责任缺失,省级以下分税制改革不到位,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相符,税制结构不合理,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我国地方税体系逐步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地方缺乏主体税种,税种划分不合理,地方税收入规模小,地方税体系运行不稳定且改革严重滞后。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缺口较大,在依靠中央政府转移支付补贴地方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导致许多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使大量非税收入脱离财政预算的监管,降低资金效率,产生腐败,加重百姓负担,破坏政府形象。发达国家地方税体系建设经验对我国完善地方税体系具有较大借鉴意义:一是以事权为依据,通过法律明确合理划分税权,使集权和分权相结合;二是不断完善地方税制;三是拥有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地方税体系的完善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一是明确完善地方税体系的目标和原则,确保地方税体系的完善符合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二是科学合理的为地方政府配置税权,以地方政府职能范围和特点为依据,合理划分事权,进而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地方税法律体系,将事权、税权、财力划分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和规范,并适度下放税收立法权;三是加快完善地方税制结构,合理选择地方主体税种,分别确定短期和远期目标,开征生态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保税;四是完善地方税体系配套制度,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建立和完善税收信息共享制度,强化地方税收机构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要注重协税护税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