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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构了一种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在村民自治制度中,村委会是具有自治性质的一种组织,它的产生及其合法性赋予均来自于选举,是选举中村民意愿的集体表达。可以说,村委会选举是民主在价值层面和程序层面上的双重体现,为乡村民主治理提供了制度支持。但在现实的村委会选举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违背制度初衷的现象,其中最为严重的应属贿选问题。村委会选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中心环节,贿选问题的出现则直接影响到村民自治能否真正实现,它不仅破坏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阻碍了农村优秀人才的选拔,扰乱了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与发展,而且削弱了党和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合法性权威。因此,对村委会选举中贿选问题的外在表现、内在成因及应对之策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论文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村委会选举的基本含义及其民主性质,认为村委会选举从理论上讲是完美地实现了价值民主和程序民主的有机统一。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贿选问题。通过对贿选含义的界定、贿选特征的表述,认为贿选的出现是村委会选举私益取向与民主诉求在实践中的一种背离。第三部分主要从利益、制度和文化三方面分析了贿选问题的成因,即选举主体的利益驱动、选举过程的制度缺位与选举地域的文化制约。这三个方面相互糅合,为村委会选举过程中贿选问题的出现准备了温床。第四部分主要根据贿选成因,从立法、监督和教育三方面提出了消除贿选现象的路径:第一,完善村委会选举相关立法,针对法律中关于贿选问题的缺陷与不足进行及时的修正和补充,并结合司法保护来消除贿选现象;第二,加强村委会选举有效监督,努力实现组织监督、社会监督及选举中监督、选举后监督,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第三,强化农村民主法治教育,提升广大村民的民主法治思想,动员全体民众力量以实现全面、有效地遏制贿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