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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针对信息公开范围在第十六条新增了“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目前尚未完全解决内部事务信息如何认定的问题。其实在此之前,国办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内部信息”、“内部管理信息”的相关概念,也确立了一系列认定规则,对目前内部事务信息的认定产生影响。在《条例》修订前,司法实践中呈现的内部事务信息的认定标准各不相同,分别为以信息内容为认定标准、以信息表现形式为认定标准、以信息法律效果为认定标准、以信息发布对象为认定标准;《条例》修改后,司法实践中依然采用信息内容、信息法律效果、信息发布对象这些认定标准;与之前不同的是,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内部事务信息涉及行政管理职能的认定。司法裁判中的认定标准也存在不足:内容标准在目前不再具有完全的适用空间,需要对其进行相应调整;法律效果标准导致内部事务信息认定问题与公开问题区分不明,亦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信息表现形式、发布对象为认定标准得到的内部事务信息范围不准确。对此进行反思发现,内部事务信息认定应考虑法规范变化;信息认定与信息公开问题存在区分;信息认定应采取实质性标准。最后,内部事务信息认定的完善建议为:将信息内容作为信息认定标准;信息的法律效果作为信息是否公开的衡量因素;而信息表现形式、发布对象不作为信息认定标准;在内容标准之下,内部事务信息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产生的信息,此时对行政管理职能作扩大解释;内部事务信息仅涉及内部管理职能的履行;可类比一般社会组织的内部事务信息进行信息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