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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并且,其人合性的特征更为突出。当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丧失时,公司的经营管理便会相应出现困难,严重的就形成公司僵局。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尊重股东个人意志,避免在人合性丧失情况下形成的公司僵局给公司、股东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带来的损害,有必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200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大大加强了股东权利救济方面的立法内容,如股东派生诉讼的构建等,其中,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为救济公司僵局中股东权益的股东退出制度也被纳入《公司法》的规范之列。如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模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公司法》第183条作出了解释,但仍显不足,依然无法摆脱规定过于笼统,在可操作性上有待改进之弊端。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价值不仅仅在于为陷入公司僵局的公司股东提供一条退出公司的途径,而且,在保护权益遭受压迫的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乃至社会公益方面都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除了前言和结语,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章对公司僵局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介绍。首先阐述了公司僵局的概念和特征,并指出公司僵局的形成有许多方面的原因,如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特征,资本多数决制度等。公司僵局一旦形成,就会产生一系列负面效应,对股东、债权人、公司职工乃至社会都会产生严重影响。第二章对公司司法解散的基本理论进行了解读。司法解散制度是破解公司僵局的一个方法和手段,是国家公权力对公司事务的事后干预。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设计和产生都不是法学家或者实务家凭空想像出来的,而是有其扎实的法理基础和切实的现实需要,司法机关介入公司僵局纠纷,并对满足法定条件的公司裁判解散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第三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司法解散制度进行了考察,这些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和丰富的司法实践,对构建和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四章是对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现行《公司法》在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方面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因此,为构建一个相对完善合理的司法解散制度,笔者在基本原则、程序设计、实体处理和替代性措施方面都进行了一番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