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银行贷款量的收紧,许多企业为了经营需要,转而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融资,以满足资金需求。然而我国民间金融尚处于探索阶段,很多政策还不是很完善,再加上普通老百姓的投资风险意识淡薄,导致诸多金融活动乱象的产生,全国各地的集资类案件发案率呈现大幅上升之势。据笔者调查,近几年安徽省的集资类刑事案件发生数量在全国位居前几位,尤其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实际操作当中,这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因此从形式上有时候不容易辨别。但是由于两罪所规定的法定刑差距较大,集资诈骗罪要明显高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面对集资诈骗罪的指控时,都会在审理过程中辩称自己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两罪的区分认定标准还不是十分完善,故而使得司法机关对于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时候也难以把握。通过采集52件安徽省2016至2017年已经审结的针对两罪的犯罪认定争议较大的案件,在对其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实证分析的考察中发现,对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直都是司法实践中针对两罪的定罪问题争议最多的地方。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标准,司法机关认定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难以排除合理怀疑。在集资诈骗罪的案件中,对“使用诈骗方法”的认定标准也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存在扩大适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样本案例的犯罪定罪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别对34件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案件进行简介和分析,发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对案件的性质认定看法不一,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17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样本案件分析得出,针对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指控,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依据多是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定性时,考量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笔者在对样本案例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这些案件中存在几个问题:一是“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二是“诈骗方法”的司法认定存在扩大适用法律条文的现象;三是非法集资的被害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被害人过错,但样本案例中控辩审三方几乎都没有提及被害人过错;四是对于相似的案件,不同法院判决各异,涉及不同意见的问题包括对不同行为人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的区分认定问题和刑民交叉问题;五是样本案例中被告人辩护意见采纳难且判决书说理不充分的问题。笔者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思考,并尝试分析了这些问题所产生的原因,主要原因有:一是“非法占有目的”单向认定标准存在弊端,单向认定方法对被告人不公;二是对“诈骗方法”和“非法占有目的”的立法思维和审判思维忽视了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所具有的商事特性;三是不同地区因社会经济背景差异以及法官的职业素质不同所造成的同案异判的现象较为突出;四是因有罪推定的观念根深蒂固以及现行司法考评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辩护意见采纳难、判决书说理不充分的问题。笔者通过思考和查阅资料,针对样本案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补强“非法占有目的”反证标准,通过反证方法排除合理怀疑;二是在立法和审判中对非法集资类案件贯彻商事思维,考虑其所具有的商业特性;三是确立被害人过错对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人刑罚适用影响的模式;四是确立对不采纳辩护意见的完整记录制度,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