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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和论述的主要宗旨在于探讨平等权的保护问题。西方有句法谚说:无救济,无权利。本文以平等权的保护为立论基础,在考察平等思想在中外历史上的渊源与发展后,分析平等权的法律地位与性质,探讨平等权保护的主要机制,以期为解决我国目前大量存在而又欲诉无门的“不公平待遇”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方法。 平等的观念源远流长,人类的文明史同时也是一部不断追求并逐步实现和发展平等的历史。不同时代、不同领域的学者对平等的内涵不断地进行着各自的解释、丰富和赋予新的内容。近现代平等观将平等划分为形式的平等、结果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同时承认“合理的差别”,否认“不合理的差别”。随着宪政国家的建立,平等由最初的观念、原则发展成为具体权利。本文在对平等权不同定义比较、辨析的基础上,得出平等权的定义,是指公民不分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政治地位,都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平等权一方面具有宪法原则的性质,同时具有基本权利的性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条原则性规定,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和法律实施上的平等。立法上的平等包括立法参与权平等和立法内容的平等;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几个环节的平等。平等权作为权利,非常抽象,要通过其他权利的内容来体现。 经过建国后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国平等权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平等权的实现和发展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初步探索出了一条切合中国实际的实现和发展平等权的道路,甚至某些具体平等权在国际人权领域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但是,经过近三十年的经济改革,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而厉行法治的政治体制改革尚嫌迟缓,平等权的实现和保护仍差强人意。 权利保护是现代政府的天然责任,平等权在人权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平等权保护和救济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也是现代民主社会“保护少数”原则的当然要求。西方民主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平等权保护和实现方面的法律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