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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出现了构筑于计算机技术之上的电子虚拟环境。这些虚拟环境互相连通,构成了网络。网络本身属于虚拟环境,而其构筑的基础同样也是虚拟环境。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出现了种类繁多的各种新事物。例如:个人电脑、数码相机、录像机、手机、电视游戏机、互联网以及与互联网有关的网络游戏、虚拟社区等各种虚拟服务。与以上的新生事物伴生的,就是电子电子虚拟财产的问题。电子电子虚拟财产的研究范围应当是依托于特定的虚拟空间存在的,由所有人随时调取的具有专属性的数据资料。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各种“物品”、各种软件的账号、域名、博客、各种电子终端设备中所存储的数据。电子电子虚拟财产是具有物权属性、债权属性以及知识产权属性的各种财产所组成的集合概念,具有物权属性的电子电子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以及各种电子终端设备中存储的数据;具有债权属性的电子电子虚拟财产是电子服务,包括瑞星、金山等杀毒软件、付费的论文库(中国知网)、法规库等一系列电子服务项目、以及各种工具性软件的账号;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是基于已成型的软件,大多数是游戏软件,而制作的具有创新性的“存档”,举例有电视游戏中的《小小大星球》、《rpg工具》的存档,电脑游戏中的基于魔兽争霸衍生而出的dota游戏。具有物权属性的电子电子虚拟财产属于用户所有,可通过物上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救济;对于具有债权属性的电子电子虚拟财产可以通过确立虚拟服务提供商的最低义务标准,使用违约之债进行救济;对于知识产权属性的电子电子虚拟财产,可通过著作权法进行救济。 电子电子虚拟财产的出现使第三入侵害债权的行为大量增多。通过对物权与债权分野的重新观察,赋予债权一定的物权属性,同时对电子电子虚拟财产以重新审视,将电子电子虚拟财产分为数据修改权与数据所有权后,获得了一种对电子电子虚拟财产的新保护手段,即确立债权获得侵权法保护,使得我们弥补了修改权被侵害后到数据所有权被侵害前这一期间权利保护的真空状态,使得对于电子电子虚拟财产的保护更加完善、彻底。最后对电子电子虚拟财产在诉讼法中可能出现的价值认定、主体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做了进一步的延伸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