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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贵州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为考察对象,努力“探寻秩序维持中的中国因素”,从混居各民族习惯法文化中促进社会和谐较为积极的因素这一视角进行学习研究,通过归纳、整理、挖掘,发现混居各民族习惯法中和谐理念这一闪光点。文章第一部分概述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民族文化现象。第二部分从人对自然的敬畏、对自然的禁忌,发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朴素追求;家庭中奉行族内通婚一夫一妻制和同姓不婚的制度、以字辈序列文化来维护婚配关系中的伦理道德,尊敬长辈,团结协作,维护家长权威和等级秩序观念等等来维护人与家庭的和睦共处关系;以及人与社会和谐共处,民族风俗与不同宗教文化间的相互交融、求同存异和谐发展。第三部分介绍混居各民族之间纠纷、冲突的不可避免,但当矛盾发生的时候,他们会用自己的一套纠纷解决方式来定纷止争,即根据习惯法来调节社会关系,维护和谐社会秩序。通过对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调处息争的习惯法与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与研究,对其中的合理部分,尤其是在特定民族地区具有一定社会维系的价值功能加以充分的展示利用,取其精华。第四部分分析中国当前国情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机制现状,放眼多民族混居地区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和合”,实践中民族习惯法对国家法的抵制与冲突,民族习惯法对法制建设的借鉴与推动,实践中国家制定法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迁就与让步,从而得出实际上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形成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和谐共存、共同发展的局面这一结论。一方面我们应始终坚持以国家法为价值取向,把国家法置于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从短期看,民族习惯法也还有其存活的市场,指望国家法完全替代民族习惯法发挥作用是不现实的。因此政府在送法下乡时要充分考虑到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立足于乡村社会的土壤之上,使法律在原有的民德民俗中、在习惯法中寻找到立足点。只有这样才能在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建立一种共存共荣的良性互动模式,降低起施行的成本,才能使国家法获得民众的认可,才能使国家法最终战胜习惯法,在乡村社会纠纷的解决中取得主导地位。这些研究都在为今天构建多民族混居地区和谐社会寻找法理价值,为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调解制度,提高司法效率提供可资借鉴的方法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