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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未成年罪犯在经过司法机关宣判后,其犯罪记录被依法封存。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有权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询。通过翻阅国际条约还有其他若干国家法律文件,不难看出很多其他国家早已将此制度上升到立法层面。通过一系列对比,可以清晰地折射出我国在此制度设计上的很多缺陷和不足。目前,此制度仅有唯一一则法律条文,寥寥数字,只言片语规定的极为简略和概括。早在2003年,我国就开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处理方式的探索,各地区陆续开展一系列司法实践。法条中的规范内容是总结了我国各地长期的司法实践而得出的,按理说,既然合理吸纳了这么多优秀建议和成熟做法,它应该是很成功的一则法条。但是因为该条文规定太为粗糙和简陋,因此在日常实践中并不具有很高的借鉴性,可操作性也不强。即使虽然获得了一定的成绩,帮助了很多未成年人消除犯罪带来的不利影响,矫正了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感化他们,使他们得以回归社会正常生活,但不能否认的是,此制度在立法层面上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与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改进。本文从完善的角度作为切入点,立足于当前我国对于此制度的立法现状,简述当前此制度在立法层面的不足之处,并且提出一些自己的改善建议。为了最大程度实现制定此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弥补法律条文规定本身的不足之处,本文拟从制度的扩大适用范围、规范操作程序以及增强法律效力三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自己浅薄的观点和见解。在适用条件上,扩大适用此制度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既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也顺应当今世界的立法潮流。在规范设计的问题上,完善全部流程的程序规定,构建具有现实意义以及可操作性的启动、受理、审核、保存以及监督程序,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法律效力上,其他法律有效衔接、前科报告义务免除、刑事法律后果不变以及封存效力持续有效。借鉴国际公约和国外的相关立法文件并联系我国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和看法。期望可以对于我国该制度的完善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