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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观的司法实践中,强奸罪可以说是犯罪黑数最高的犯罪类型之一,大量强奸案件的被害人不希望在受害之后有司法机关的公权力介入。面对这么高的“不报案率”,这与其说是被害人对犯罪的“纵容”,不如说是被害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国家应该尊重被害人“不告诉”的权利,从而使公权力在强奸犯罪这一隐私领域作出适当让渡。首先,从刑法之外窥探。从社会学来看,强奸罪多发生于熟人之间,在中国这个特定的“熟人社会”的文化环境中,熟人间的纠纷解决往往是“无讼”或“无需法律”的,应该权衡公权力如何在进与退之间把握一个度。按照女权主义的逻辑,强奸犯罪只跟女性有利害关系,只有女性本身可以定义强奸的行为,决定被强奸后的选择。从伦理学而言,揭开刑法笼罩在保护女性上面的温情面纱,看到的却是婚前贞操和婚后贞洁的对女性歧视的贞操观。而正是男性主导下的男权主义贞操观加重了强奸的危害后果,继而加重其惩罚的严厉程度。一般政治制度的构建是以男性权利的维护为前提的,女性越来越主张真正确立以公正为核心内容与价值目标的权利政治的政治伦理。从心理学上,男性对强奸犯罪者的惩罚实际上是对其性嫉妒心理的一种掩饰和转移。被强奸女性所产生的巨大心理压力正是来自于历来贞操观念所包含的某种歧视。其次,刑法之中的考量。现代刑法主张刑法之界限应该是内敛的,而不是外张的,刑法应该作为国家为保护法益与维持秩序的最后手段,并且应为社会的其他措施留置最大限度的空间。立足于谦抑主义的立场,要纠正基于国家强烈处罚要求的过剩犯罪化倾向,遵循“代表收缩刑法干预范围的缩减主义的刑事政策方向”。由于强奸罪涉及双方名誉,尤其是被害人一方,因此让被害人参与决定是否需要公权力介入,通过刑事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强奸罪诉讼后可能涉及的被害人权益本身具有特殊性。强奸罪涉及到被害人的名誉、隐私等个人权益,如果由国家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行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付诸诉讼,将案情公开,行使求刑权,可能给被害人带来事与愿违的效果,甚至将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相反,刑法不再僵硬地干预和追究,是更合适的选择。再次,刑法之前的观察。强奸犯罪是一种高暗数犯罪。犯罪黑数的大小与人们感觉的刑法介入的效果成反比,为了尊重被害人这种趋利避害的选择,应该理解他们对强奸罪犯罪黑数发生的默许。刑法不是万能的,对于强奸罪,被害人对自身的受害也要负一定责任。应该从犯罪学的立场,在刑法之外,从犯罪场的角度对强奸犯罪的发生进行控制和预防。最后,刑法之后的困惑与超越。强奸罪在大多数国家是被设置为非亲告罪的,但是在日本、西班牙、意大利、泰国、芬兰、瑞士、奥地利等部分国家则被不同程度地设定为亲告罪。在这些国家刑法条文的背后反映了其共同的立法动机:尊重被害人的意愿,为了维护其名声及保障终身幸福,将是否起诉的决定权交给被害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将强奸罪设置为亲告罪需要重新对亲告罪进行制度设计与修正来满足公权力与私权利合理配置的需要,使二者有机地结合:即,在承认个人追诉自决权的前提下,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公权力的适当干预,以保障个人追诉权的顺利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