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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有关疫苗质量安全的不良事件频频发生,此类事件不仅体现了疫苗安全问题的危害性,其后续补偿方案更揭示了我国政府需要给予疫苗质量风险更完善的损失补偿措施。“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发生一年之后,我国正式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该法案明确规定了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投保以疫苗质量作为保险对象的疫苗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作为一款全新的险种,面向的是一个未完全打开的疫苗保险市场,以及对该险种了解程度不足的投保方与承保方,因此该险种从理论到实践必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需要借助国内外相关经验对疫苗责任保险在落地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加以预判,给出可靠的解决对策。本文首先以“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为例,通过描述该事件的基本概况与后续补偿方案,阐明我国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必要性。其次通过描述社会福利形式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商业保险形式的普通商业险种和特殊商业险种以及强制保险形式的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并对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探讨该险种的比较优势。进而从疫苗生产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进行多角度探讨我国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政策的实施发展障碍。之后描述了国外疫苗责任保险的发展经验,以美国、日本、德国三个国家为例,阐明其根据不同的国情发展出的基金模式、国家给付模式与强制保险模式,并探讨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最后从政府、疫苗生产企业、保险公司三个角度分别提出了针对我国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即政府方面应当加强对该险种的宣传,多层次调研,小范围试点及建立监督机构;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优化自身产品质量,进行行业内优胜劣汰,足额投保并加强险种的宣传;保险公司应当利用自身优势落实险种细节且开发多个险种促进行业发展,并通过共保分散风险。最终得出只有在政府、疫苗生产企业以及保险公司三者的共同合作与努力下,才能加快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落地并促进行业整体良好发展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