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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从本质上说是对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维持其存续、恢复其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再建型破产程序。重整法律制度的确立不仅能够实现其所要达到的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还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优胜劣汰,对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企业重整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正式确立。这顺应了世界破产立法的趋势,也是我国破产法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必将极大满足我国企业对重整法律制度的要求。但是法律制度并非以其自身的存在为目的,解决现实问题才是其最终价值所在,因此,我们应在借鉴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整相关问题有处理经验的外国制度的基础上,分析研究本国的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重整法律制度。这样才能保证重整法律制度真正适应我国的国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运用历史分析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在论述了重整法律制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完善企业重整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考察了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重整法律制度,最后从体例和具体制度两方面对我国企业重整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设想和建议。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概述重整法律制度,介绍了重整概念的界定、重整法律制度的特征、产生发展以及价值取向。第二章介绍了重整法律制度的溯源及域外立法情况,其中包括英国、美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并且对几种立法情况加以评析。第三章分析了完善我国重整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性。从介绍我国重整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立法现状入手,通过分析我国目前重整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探讨了完善我国重整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性。第四章则从体例与具体制度两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重整法律制度的若干设想和建议,例如建立有区别的企业重整法律制度及对重整申请原因的完善等,以期能对我国的重整法律制度建设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