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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美国次贷危机以来的经济颓势,美国贸易保护主义迅速抬头,加之美中贸易逆差,导致美国商务部一贯采取的“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措施”的做法被打破,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定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拥有行政自由裁量权。此后,美国对华并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简称“双反”措施)如井喷之势,从2006年第一起铜版纸双反调查至今已有22起,严重影响了中国出口企业和国内产业的利益。国内学者对美国对华“双反”措施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并多次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主张对华实施“双反”措施实属违法,或进行“一事不二罚”的抗辩。笔者通过分析美国对华并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法律原因,以及深入研究对WTO的反倾销反补贴法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等,得出美国对转型市场经济地位下的中国并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依据的结论;但同时,美国商务部其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存在滥用“双反”措施的嫌疑,主要体现在对华补贴的认定、将中国政府的政策性文件定性为法律文件并认定具有专向性以及确定人民币贷款汇率基准这三个方面。为此,笔者选取美国商务部对华并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中比较基准的选择问题以及双重征税问题两个角度加以分析,得出商务部在同一案件的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计算中同时使用替代国信息的外部基准,不可避免的导致“双反”措施重复征税,并进一步通过解析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针对非公路用轮胎案“双反”措施作出的判决,即商务部在“双重征税问题上作出的解释以及计算方法不合理”佐证了这一论点。最后,笔者从法律角度提出了中国在转型经济条件下针对美国的“双反”措施的所应采取的内部措施和外部措施,以寻求中国在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之势下缓解应对“双反”措施的压力。全文分为导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正文分三章。导言部分主要阐述研究的动机、意义,简明扼要地提出美国对华并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中存在的焦点问题。第一章为美国对华并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问题概述。本章通过美国对华实施“双反”措施法律原因地分析以及针对WTO反倾销反补贴法律制度、中国入世文件地研究,得出美国对转型经济地位下的中国适用“双反”措施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第二章为美国对华滥用“双反”措施嫌疑。重点阐述了美国商务部在认定中国补贴过程中基于专向性标准以及基于肯定性证据的举证责任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的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嫌疑、武断地将中国政府的政策性文件定性为法律文件以及美国商务部确定人民币贷款利率基准的滥用嫌疑。第三章为美国对华并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中的比较基准选择问题。本章首先分析了美国判断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及其表现出的模糊性与政治性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中国的影响,然后分别阐述了美国针对非市场经国家反倾销救济和反补贴救济的第三国替代信息的比较基准选择的实践,包括反倾销实践中的生产要素方法、产业导向测试以及“一国一税”制度与分别税率的申请;反补贴中的计算政府贷款补贴利益、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补贴利益以及政府提供土地补贴利益的比较基准。第四章为美国对华并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之双重计税法律问题解析。该章首先介绍了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双反”措施能够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因,接着从出口补贴和国内补贴两个角度分析了美国对华转型经济条件下并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采用外部基准计算反倾销率和反补贴率导致重复征税的可能性,并进一步介绍2009年9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非公路用轮胎双反案判决,解析了商务部对华“双反”措施的解释以及计算反倾销率反补贴率做法的不合理性的现实,得出美国对华转型经济条件下实施“双反”措施采用替代国基准的做法势必导致重复救济的普遍存在。第五章为中国应对美国对华并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法律对策。主要从美国对华同时适用双反措施的背景下对中国应采取的法律措施做进一步的思考,并从我国内部法律措施以及外部应对法律措施两部分展开,内部措施包括政府补贴审查机制的完善、对国内补贴的清理以符合WTO规则下承担的义务以及建立和完善建立反倾销反补贴预警机制和联动机制;外部措施主要是进行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进行替代国抗辩和单独税率的抗辩、充分利用美国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司法程序改变美国行政主管机构的不合理裁决以及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期能够为时下的“双反”调查紧迫形势提供一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