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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作为弱者的劳动者给予了一些必要的保护,堪称一部真正体现保护弱者法律精神的良好法律。这部法律本来应当是协调和平衡国家、企业主和劳动者等多方主体利益,追求双赢或多赢的最佳结果,但因《劳动合同法》存在着诸多漏洞和不足,使得企业主、企业大量规避《劳动合同法》,逃避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从而使该法的协调功能大打折扣。《劳动合同法》全文的基调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实质上只是通过矫正劳资双方不平等的地位从而达到实质上的利益平衡。本文根据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存必需优先满足的理念以及法律正义价值等理论依据论证了《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旨是正确的、科学的。通过实证分析《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的诸多原因,发现该法条款本身存在着诸多漏洞是其主要原因之一。例如,该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诚信义务并不对等,用人单位能够知悉劳动者的部分隐私,劳动者并不了解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劳动环境、产品市场前景、工资待遇等信息;该法律为保护试用期中的劳动者,规定“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而本单位工资的决定权在企业自己手中,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形同虚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中最能体现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意图的条款之一,但由于用人单位的规避,该条也未起到应有的作用。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第一个条件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第三个条件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针对第一个条件,往往与劳动者签订不满10年的劳动合同;针对第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只跟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合同,便不再续签。此外,本文还阐明了另一个较新的观点,即《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获益的并非只有劳动者,用人单位也是受益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存于同一个利益共同体——企业中,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企业发展了,企业主和劳动者都可以从中获益,如果企业破产了,双方都受害;对方的存在成就了自身的利益,劳动者的利益得到特别保护,才能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效率,为用人单位创造更多、更大的企业经济效益;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大的消费能力和消费市场。当然,加大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意味着不考虑企业和企业主的利益增长,相反,保证企业和企业主在企业发展中获得更多的利益是企业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一点尤为重要,也是客观事实。扶持企业发展有助于劳动者利益的增加,实现对企业的扶持就赖于其他相关部门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同时本文还指出国家要在扶持企业发展中帮助劳动者实现合法权益持续增加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