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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走向法治化道路的大背景下,高校治理中的法律问题不断凸显出来,特别是高校对于学生的各种管理行为是否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审查问题成为我们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在学科高度分化又高度整合的当代,高等教育是被多学科涉足的领域。因而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牵涉到行政诉讼法学、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学等学科的交叉问题。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学的视角,归纳高等教育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涉及的纠纷类型,初步分析我国教育行政诉讼范围的现状,并在指出存在问题的同时,提出完善高等教育行政诉讼范围的若干对策与建议,以实现高等教育法治与大学自治的相辅相成的关系。我们在为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寻找理论支撑的落脚点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务法人理论”和“特别权力关系”的修正理论的借鉴。同时在高校对学生方面的管理行为的“公共行政性”的论证理论也为行政诉讼制度的适用提供了现实依据。这几年来,随着高等教育领域中出现的纠纷不断上升,而立法不规范或空白、概念使用混乱、适用范围狭窄、程序不完备等问题就需要解决。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我国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为我国高校对于学生权益的救济提供一些借鉴意义。本文认为,首先从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理论上的分析,认为公立高等院校的事业单位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定位对于公立高等院校作为行政组织被告的解决都不利。其次是从实践中分析我国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受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及其产生这些的深层次原因。最后一部分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存在问题的分析是为了解决我国高等教育行政诉讼范围的完善,提出高校制定自治规则的行为、高校招生行为、高校实施学生处分行为、颁发学历学位证书行为、高等院校的其他日常管理行为等行为的分析,将其中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进行梳理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教育行政诉讼范围的规范与控制,推动高等教育的法治发展,真正的实现依法治教、促进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