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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的产生有着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经济背景。在我国对外贸易经营权审批制的前提下,政府为扩大企业出口,大力推行的外贸代理制,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入世后,面对WTO规则,我国承诺全面放开进出口经营权,传统的外贸代理制度面临严重挑战。在WTO体制下,所有在中国依法注册的企业都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现行外贸代理制度还有无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如何完善现行代理法律,实现外贸代理制度的国际接轨,已成为我国外贸代理立法和实践的一项重要课题。 本论文共分为五章,在分析了中外代理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国际代理立法的统一化进程后,探讨了加入WTO后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存在、完善和发展的法律基础和现实意义。 第一章介绍了代理制度及其发展。代理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世界上主要有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大陆法系主张“区分论”,区分委任与代理,强调代理必须“以本人名义”,而英美法系则主张“等同论”,认为代理人的行为等同于本人的行为,不强调必须以本人名义,隐名代理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都是代理的重要形式。两大法系代理理论基础的差异导致了它们在代理的概念、特征、分类上的不同,直接引出了代理立法的不同规定,也带来了代理实践的法律冲突。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的频繁,英美法的代理理论显示出了法律适用中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第二章是代理立法的国际化趋势。作者从传统代理立法的冲突以及国际商事交往中代理日渐突出的作用中,分析了国际统一代理立法的必要性,介绍了国际社会在统一国际代理立法方面,的积极尝试,并对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起草的《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进行了分析,肯定了《公约》 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在融合两大法系代理立法、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促进各国代理立法统一等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第三章分析了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立法现状。指出由于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形成的特定历史背景,代理立法和实践存在着政府干预、立法矛盾、法律滞后的现象,突出的表现是,《民法通则》的直接代理理论已无法解决现代社会日益增多的各种商事代理行为,《合同法》则扩展了传统代理的概念,引入了英美法的隐名代理理论。立法的冲突成为我国发展外贸代理的一个障碍。 第四章作者探讨了叮 体制下我国外贸代理制发展的现实意义及展望。加入叮 后,我国政府将逐步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这是* 规则的要求,也是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外贸经营权的放开为我国新型外贸代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崭新的业务领域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论文的最后一章第五章中,作者在分析了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的立法现状、国外代理制度以及国际代理立法的优势后,对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在们 框架下与国际接轨提出了理论构想。未来民法典的代理立法应吸收英美法的隐名代理理论,建立起我国的间接代理制度,同时考虑加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在依据叮 规则改善我国外贸政策的前提下,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代理立法,使外贸代理制度成为我国统一的法律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真正促进我国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