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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使各种生产关系在全球范围内得以重整。能源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方面,它的形成与扩张,首先是因为能源的有限性和分布的非均衡性,从而导致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对能源的渴求和相互依赖;其次在于能源资源的巨大经济作用和政治、军事意义,能源产品是兼有经济、政治、军事和外交等多重属性的特殊产品;再次在于能源给人类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了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于能源全球化引发的诸多冲突问题,迫切需要进行法律调控。而要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控,必须发挥各个国际能源活动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球化中能源活动主体包括三类:跨国石油公司、资源主权国家、国际能源组织。这三类主体的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不同,它们在国际能源活动中的作用也不同。通过研究发现:跨国石油公司的人格在母国法上具有平等性,其权利能力与其他公司无二致;但在东道国法上却受到诸多限制,其权利能力是不完全的、不充分的,跨国石油公司为摆脱人格上的种种限制而采取一系列合法的、非法的对策和措施,给国际能源合作造成了双面影响。资源国家的法律地位不可动摇,对本国石油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石油资源只能由资源国独占独享。我们认为:宝贵的石油资源应当成为各国都能分享的世界财富,但这种分享必须通过公平的对价获取,而不是掠夺或霸占。然而,一些石油生产国与消费国却不这样认为,它们之间一直存在利益冲突和争端,并常有激化的时候以致不能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这就需要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介入,加以必要斡旋、调停或者规制,国际能源组织便因此而生。由此推知:随着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需要调控的冲突增多、烈度和广度增大,一个更广泛的乃至全球性的新型国际能源组织必将顺理成章地诞生,这个组织我们暂命名为“世界能源组织”(简称“WEO”)。成立WEO的宗旨是:平等地保护各国能源安全;可持续地、最合理地利用能源资源,在能源生产消费的同时,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和平解决国际能源争端。在全球化活动中,跨国石油公司一直是最为活跃的行为主体,它的行为不仅涉及到本身的兴衰存亡,而且对东道国的政治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它与石油资源国之间的博弈从未停息过,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调控成为石油资源国非常核心的决策事项之一。本文通过梳理资源国政府与跨国石油公司的交往历程,挖掘并提炼出两者之间的合作规律,阐释和论证了资源国政府对跨国石油公司的七种法律调控模式,这些调控模式对国际能源合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国在调控能源利益活动中已做了许多可喜的尝试,“走出去”和“引进来”两大战略的实施,为许多国家树立了学习榜样。“和谐”、“公平”、“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等理念正逐渐传递给全世界。“既要保障本国能源安全,又要促进世界各国能源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政府和人民一贯坚持的立场和长期奋斗的目标。我们应构建完整严密的能源法律体系,将冲突控制在适当范围;明确我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宗旨和原则,将世界承诺变成法律;巧妙地进行法律制度设计确保国家石油公司抗击冲突的能力;将能源战略规划法律化,有计划有步骤地主导国际能源市场新秩序;使我国成为拉动世界能源经济的火车头,奔向“互利共赢、和谐发展”的世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