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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犯罪空间以及犯罪手段悄然发生了改变。信息时代在给人们带来新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的同时,借助高科技手段规避传统侦查方式的新型“虚拟空间”犯罪层出不穷。数据具有比以往更为重要的价值,电子数据作为广泛存在的证据类型已经正式入法,发挥着“沉默的现场知情人”的作用,并成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武器。受到传统文化观念和现代科技发展的相互作用,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尚未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观念和意识并未深入人心。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我们不仅注重结果,而且更应该关注产生结果的过程。据以认定违法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是如何取得的,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规范,这便涉及到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问题。电子数据取证问题不仅仅关系到对犯罪的有效追诉、有效控制犯罪,同时也涉及到被取证人的相关个人信息的权利保障、正当法律程序。刑事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的核心是个人信息保护与公权力行使之间的平衡,构建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取证进一步规范化,提高个人信息权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中的地位是本文的落脚点。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五大部分构成。行文从电子数据取证、个人信息的内涵出发,对相关概念进行了阐述。在分析电子数据取证与个人信息保护必要性的基础之上,畅谈域外有关电子数据取证方面的立法经验,并针对我国电子数据取证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立法和实践中的不足,提出对我国电子数据取证的法治化建构的设想,以期为解决我国电子数据取证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这一难题有所裨益。第一部分,阐述电子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内涵。由电子数据说起,进而引申到电子数据取证性质界定以及与传统证据取证的差异;个人信息的内涵中,重点对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异同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从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出发,阐述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域外电子数据取证在法律层面的两种立法模式,即公私统一的立法模式和公私分立、私领域分散立法的立法模式。通过对比分析两者差异,试图从中发现有益的立法经验与启示。第四部分,通过选取搜查、扣押为代表的静态取证和技术侦查为代表的动态取证中所呈现出来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分析个人信息权利受侵害的深层次原因,为后文提出法治化建构做铺垫。第五部分,针对上文中提到的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保护在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困境,提出从转变观念、建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严格监督机制、确立电子数据令状许可制度以及建立惩戒措施和权利救济机制等五个方面进行建设的法治化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