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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既是相互对立的,又是相互统一的。司法独立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司法公正;新闻监督是公众行使新闻自由权的具体体现,同样是为了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在宪法的总体价值层面上,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和共同追求的目标,因为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和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并防止司法独立走向司法专横。然而,由于两者各自所处的领域和各自的特性不同,在新闻与司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又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对立和冲突。新闻媒体的特性决定了其对作为法治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权和司法权的运作有着天然的涉足和“侵犯”,而司法的特性又使司法本身在两者的关系方面具有双重性:一是作为国家权力组成部分的司法,其本身必然成为新闻媒体报道和关注的对象;二是司法独立的特点,又使司法对新闻媒体的关注必然产生排斥和拒绝,司法自身的双重性,使其与新闻媒体之间既相容又平行,而司法的独立性又使其与新闻媒体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要完善两者之间的相容平行,新闻媒体首先要加强自律,依法监督;其次,要在充分行使新闻自由的前提下,平衡好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并要符合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只有这样,新闻媒体的监督才能具有公信力和公正性。而司法要理性、宽容、主动、认真对待新闻媒体的监督,不能采取拒绝和排斥的态度。新闻媒体和司法部门若长期采取互相排斥和拒绝的态度,既伤害民主,也损害法治,更无益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新闻与司法在相互交流与沟通的机制下,两者相互受益,司法成为新闻媒体报道和监督的受益者,新闻媒体也在对司法的报道与监督中,促进了全民法制意识的提高和增强,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向前发展,从而带来了新闻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与双赢。现阶段既要坚持新闻媒体监督,又要维护司法独立,两者不可偏废。妥善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保持两者之间的合理张力,建构两者间相互沟通、交流和对话的平台,使两者共同携手前进,平衡发展,相互促进,从而有效地保障社会主义司法公正,更好地推动完善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