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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新中国成立以来,地方取得立法权限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年建国到1954年,实行中央统一立法与大行政区行使部分立法权相结合。1949年12月,政务院通过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有权制定与地方政务有关之暂行法令条例,报政务院批准或备案。第二阶段:1954年到1979年,实行高度集中的立法体制,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个阶段:1979年以后,实行统一的、多层次的立法体制。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对我国的立法体制作了全面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地方有关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实际上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有着一套严密的程序,保证了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实效化,而审议又是立法中一项高度专业的环节,是立法程序的核心、关键,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但是在地方立法的实际运作中,由于地方人大常委会所处的位置,审议大都流于形式。审议主体的审议作用不够,如委员的代表性缺失,审议能力缺失,审议活动缺乏必要经济保障。审议机制不够完善,如审议公开透明度不够等因素的影响,立法审议很难起到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有效的把关、审核作用,大量质量不高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实际执行中产生诸多问题,致使大量地方性法规发挥不了应有的价值,被束之高阁,处于“休眠”状态,严重影响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审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理顺人大与政府、党委的关系;加强审议工作的物质保障,设立委员审议地方性法规专项经费;扩大审议的公众参与度,增强委员的代表性等改进措施,以期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效用,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增强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操作性,真正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