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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地方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重新划分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相应地调整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数量和形式;中央和地方都要按照新口径编报预算。改变了改革前中央政府在财政方面高度依赖地方政府的局面,但经过十几年的社会经济变迁,虽然地方政府层面的制度创新从未间断,但在中央高度集权的情况下,地方财力不足,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财政支出缺乏效率,转移支付不尽公平,地方政府严重不平衡,地方税制改革明显滞后,地方税体系未能建立,一直是困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问题,对整个税制的完善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真正确立造成负面的阻碍作用。其中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缺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导致我国地方税收出现税源不稳定,增长难度大的局面。因此,必须培育地方主体税种。目前我国已经确立了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要围绕这一目标进行,但是地方税主体税种如何选择,理论与实践都是相对缺乏的,并且现在研究中观点也不尽相同。本文试在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总结出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特点:税基宽厚、税收规模较大对经济具有适度的弹性;税基稳定;符合受益原则等,分析了我国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和地方税税种的现状,包括近几年中央税收入和地方税收入情况等,总结出地方税主体税种确立的影响因素,例如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运行机制;征收管理水平;税收立法精神和制度安排等,通过借鉴国外典型国家(例如美国、德国、波兰、日本等)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实践经验,并根据我国特有的国情和需要明确目标:财产税应建设成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提出建议来确立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