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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Contracts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of Goods,以下简称《公约》或CISG)被广泛认为是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国际统一私法运动成果,它在便利国际贸易、解决跨国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CISG作为不同国家法律制度融合妥协的产物,许多无法达成共识的问题均以制定模糊性标准或是空白的形式遗留下来。各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在适用CISG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极易以本国固有的法律概念来分析、解释CISG的条文,造成CISG在适用时的“再国内化”,减损了公约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实体法层面所做的努力。
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或UPICC)后,越来越多的理论和实践开始关注利用UPICC解释补充CISG的途径。《通则》序言第5条指出其可以作为解释和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工具。但《通则》作为没有法律拘束力的软法(soft law),序言第5条并不能为在CISG的解释补充中援引其规定提供合法性基础。实际上,CISG与UPICC在国际贸易法中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文件,UPICC并不能当然地适用于具有公约地位的CISG的解释与补充。如果在缺乏法理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地援引UPICC的规定,不仅会造成当事人对于裁决正当性的怀疑,更有可能会弱化CISG在国际贸易法中的地位。因此,必须要从CISG的解释框架出发,论证运用UPICC解释补充CISG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同时,也需要对UPICC解释补充CISG的范围进行严格的审视,明确此种情形下UPICC作为辅助性法源的地位,以CISG的调整范围和一般法律原则作为限制条件,更好地发挥UPICC促进CISG适用统一性的作用。
实践中已有不少案例在以CISG作为准据法的情况下,援引UPICC的规定对其条文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或者填补缺漏。虽然裁判者援引UPICC的理由及适用情形各不相同,但也反映出UPICC的该种功能在实践中具备一定的认可度。
本文将通过对案例的梳理和比较,分析法院和仲裁庭对运用UPICC解释补充CISG的实际态度,并以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中具有争议的损害赔偿涵盖范围、违约金及利息的计算等问题为例,利用UPICC解释补充CISG的宏观理论确定其发挥作用的具体范围。
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或UPICC)后,越来越多的理论和实践开始关注利用UPICC解释补充CISG的途径。《通则》序言第5条指出其可以作为解释和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工具。但《通则》作为没有法律拘束力的软法(soft law),序言第5条并不能为在CISG的解释补充中援引其规定提供合法性基础。实际上,CISG与UPICC在国际贸易法中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文件,UPICC并不能当然地适用于具有公约地位的CISG的解释与补充。如果在缺乏法理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地援引UPICC的规定,不仅会造成当事人对于裁决正当性的怀疑,更有可能会弱化CISG在国际贸易法中的地位。因此,必须要从CISG的解释框架出发,论证运用UPICC解释补充CISG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同时,也需要对UPICC解释补充CISG的范围进行严格的审视,明确此种情形下UPICC作为辅助性法源的地位,以CISG的调整范围和一般法律原则作为限制条件,更好地发挥UPICC促进CISG适用统一性的作用。
实践中已有不少案例在以CISG作为准据法的情况下,援引UPICC的规定对其条文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或者填补缺漏。虽然裁判者援引UPICC的理由及适用情形各不相同,但也反映出UPICC的该种功能在实践中具备一定的认可度。
本文将通过对案例的梳理和比较,分析法院和仲裁庭对运用UPICC解释补充CISG的实际态度,并以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中具有争议的损害赔偿涵盖范围、违约金及利息的计算等问题为例,利用UPICC解释补充CISG的宏观理论确定其发挥作用的具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