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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以来,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与WTO法律规范的契合度一直深受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国民待遇原则是WTO规则体系中最核心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法律制订和执行中对它的贯彻程度尤为引人注意。我国现有的外资法律体系的弊端较多,不仅体例结构不合理,而且内容上也存在诸多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相符的规定,日益不能满足我国新时期加大吸引外资力度,提高引入外资质量的要求。因此,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重新构建不仅需要对其立法体例和结构进行调整,对外资法律体系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还不可避免地对其中与国民待遇原则相抵触的规定进行重新审视。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引入WTO中有关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例外的规定,在对我国现有外资法律体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构建我国新的外资法律体系,以及在此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利用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例外,提出一些一己之见。本文通过对国民待遇原则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进行细致分析,提出我国外资法重构过程中适用国民待遇原则时应当考虑国民待遇原则的自身特点,即有限性、参照性和互惠对等性,实行有限的国民待遇原则,而不是无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此外,还应充分利用WTO赋予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例外条款和过渡期安排的优势,在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上,努力追求既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相一致,又符合我国最佳经济利益,二者完美结合的现代外资法律体系。本文共分为三章,遵循从提出问题、到分析问题、至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第一章主要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及其适用的例外进行细致研究,为下文外资法重构中适用国民待遇原则提供理论依据,并对我国现有外资法律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指出了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重新构建的现实必要性;第二章详细论述了WTO关于投资的几个主要协议中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规定,将我国外资法中存在的与国民待遇原则相抵触的情况进行对比,阐明我国外资法重构过程中对与国民待遇原则相抵触的情况进行审视的必要性;第三章提出了我国外资重构立法应该注意的问题,通过借鉴和汲取外国外资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指出我国外资重构立法必须立足国情,在国内条件尚未具备时,不能盲目地迎合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全盘取消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否则,过急过快地开放市场行业,将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极大冲击,不利于培育国内幼稚产业和经济的平稳安全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