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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服从与配合的义务,这是行政行为过程中的常态。然而,并非行政主体作出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合法的,甚至有时这种行政行为还是与法律的公然、故意对抗,在这种情况下就会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侵害。因而,行政相对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抵制就成为了现实当中不可避免的事情。当前我国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不断得到提高,而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问题也日益引起了我国行政法学界的关注。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是指个体对行政主体基于公权力而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设置的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从的权利,通常针对无效的行政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是以“有限公定力”理论以及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为其主要理论支撑的。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且已经得到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初步肯定,但在实际行使时却仍然面临着诸多困境。在借鉴前人研究思路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问题进行了浅显的探讨。第一部分简要梳理了行政相对人权利演进的脉络之后,自然地引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问题。在回顾行政相对人抵抗权问题由来的基础上,界定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含义、特征及其理论依据,从而凸显出保障行政相对人该项权利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从现行立法和面临的困境两个层面分析了行政相对人实际行使抵抗权的现状。尽管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在我国已经得到了法律法规的初步肯定,但由于受无效行政行为判断标准的模糊不清、行政诉讼类型的不完善以及相对人对行使抵抗权可能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的顾虑等因素的制约,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并未得到有效保障。第三部分论述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价值及其完善意义。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中可以体现出正义、人权及法治等价值,对相关制度加以完善可以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减轻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成本,也可以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对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针对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行使的现状,在借鉴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德、日等国有关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研究成果,以及国外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