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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使得公共服务从行政性生产转变为市场性生产,这意味着在传统上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承接主体作为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力量,研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相关规范及其主体范围、法律地位、准入条件、承接主体的权利义务等问题对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以及实现社会多元治理的现代化治理体系有重要意义。其中,如何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成为承接主体以及如何科学规定承接主体的准入条件这两个问题尤为重要。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国内出台的强制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