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今经济组织形式中,有限责任公司占据了主流地位。以有限责任界定的企业形态,就成为所有企业形态中最为主要的依据,对其进行深入理论研究,提高该制度运营的效益,对我国微观经济组织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从历史发展视角观察,有限责任制度历经无基本原则到单一基本原则再到单一基本原则分化的进程,形式从有限责任到有限责任制度再到“刺破公司的面纱”最后到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这种发展表明,制度变迁和创新是一个不断连续的过程。有限责任的扩张不仅仅是指有限责任由公司向合伙企业的扩张,或法人向非法人的扩张,而是指有限责任从股份有限公司向非股份有限公司扩张的历程,由于非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为中小企业,所以,也可称为有限责任向中小企业的扩张。伴随着有限责任在中小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不断适用并渐渐形成制度,有限责任的内涵也相应的发生改变。首先,有限责任的制度功能侧重点发生了变化,由资本聚集功能发展到直接为投资者提供责任限定的保护;其次,有限责任的适用条件也发生了变化,突破了“两权分离”和“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的传统适用条件;再次,有限责任的价值取向也发生了变化,从效率至上发展到注重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并举。经济增长的动力与有效的制度设计息息相关,公司不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于安排与之适应的制度。由无限责任制度渐进为有限责任制度,是用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取代原有制度的演变过程,是制度适用主体解决制度效率低下,从而获得潜在效益的行为过程。制度技术的移植上,我国的有限责任制度是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有限责任制度那里拿来的,尤其与大陆法系各国的有限责任制度有很多剪不断理还乱关系。笔者通过与国外有限责任制度的横向比较,将彼此观点各异但又有一定合理性的学说给以整合。揭示了三种制度模式的价值功能和其适用的社会条件,得出在制度设计中必须引入人的主观能动因素才能使其免于制度僵化的结论。企业的债权人可分为自愿性债权人和非自愿性债权人,相对于自愿性债权人,非自愿债权人在有限责任扩张后最容易受到侵害。对非自愿性债权人的保护:一是完善侵权法,建立有利于侵权人保护的归责原则和扩大权利保护范围;二是对中小企业非自愿债权人的适用上要对有限责任予以限制。主要是通过对出资者有限责任适用范围的限定在自愿性债权人身上,从而将非自愿性债权人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排除。因为,有限责任是一种商业责任,其功能与价值主要体现在商事活动中,侵权责任不是商事责任。非自愿性债权人不能遇见企业突发的侵权风险,与企业几乎不可能发生身份转换,更不可能事先约定信用赔偿,所以,有限责任对侵权责任的适用是没有法理上的正当性的。本文希望设计公平合理和高效的有限责任运营制度。一方主体从降低自身交易成本出发做出的选择,可能会与另一方主体做出的选择产生矛盾。所以合理高效的制度赋予运营主体的不仅仅是眼前的好处,还有未来的对交易双方的长远利益,更是制度带来的良性循环保障。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公司,而公司中扮演最核心的是有限责任。以有限责任为分析研究的对象,运用包括实证分析在内的方法,重新建构兼顾经济效率和价值公平的有限责任制度,毫无疑问地会化解很多矛盾,使得公司运营更富效率,从而客观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