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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后,中国进入了社会急剧转型时期,社会道德体系也随之开始了解构与重塑,既有总体趋势的上升和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道德缺位、失范等问题。经验和实证告诉我们,犯罪现象作为社会失范和越轨行为的极端表现,与道德失范之间存在着高度相关性。在社会道德处于震荡式转型之时,由于社会规范的制约力、约束力有所降低,社会行为失范、无序等问题将会明显增加,越轨行为的发生将会更加突出。由此,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道德问题,往往会在因犯罪而变成服刑人员的身上得到典型而显著的体现。市场经济对原有生活模式的冲击、道德教育僵化滞后、重经济建设轻文化建设的误区、传统思想观念与社会现实的矛盾等因素共同造成了越轨行为的发生。犯罪行为作为越轨行为的极端表现,不是由单一因素决定的,而是先天遗传、学习和情景、个人认知与社会环境等先天和后天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也是对越轨行为的矫正,以传播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为理念,在符合社会基本道德要求的前提下,对监狱或社区中的服刑人员施加系统化、全面化、科学化的教育引导,促进他们的思想转变。犯罪学认为,人性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基本因素。因此,人性思想是对服刑人员进行道德教化的基本理论依据,中国古代人性思想主要有性善论、性恶论、性无善无恶论等。西方人性思想关注人性的内涵与起源,启蒙运动之后,西方现代人性思想主要有经验主义的“白板说”、浪漫主义的“高贵的野蛮人”及理性主义的“机器中的幽灵”等三种。以人性为基础进而追寻社会的道德观念,再以社会的道德观念所蕴含的价值来统摄道德教化,这便是东西方“人性论”与道德教化之间的逻辑关系。教化是基于对人性的认识,通过道德教育,纠正行为主体的思想观念。对服刑人员的道德教化在法律意义上被称为矫正。矫正属于道德教化的范畴,而服刑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社会道德越轨的行为或心理表现,对服刑人员的矫正过程正是使其重新社会化的过程。教化思想伴随着人性理论的发展而逐渐演变,矫正思想也是随着教化理论的变迁而逐渐形成的。古代教化强调礼义对人们心理潜移默化的作用,可看做是犯罪教化的心理基础。中国古代犯罪教化思想蕴含着深刻的哲理,教化具有“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的预防及矫正的双重作用。但是,这种教化思想并没有被后世完全继承和发展,而是报复主义的刑罚思想占了主流,直到清末的刑罚改革,感化主义才重新开始出现。民国政府积极推行监狱作业制度,希望通过监狱作业达到教化的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更注重监狱作业带来的经济效益,教化反而成了附属。进入社会主义时期,服刑人员改造工作将教化放在服刑人员矫正的首位,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矫正手段单一、矫正方法简单粗暴、教化人员专业性不强、人员不足等问题。对服刑人员心理状况及行为模式的研究是制定有效的教化手段的前提条件,只有把握住服刑人员心理特点和基本行为模式,才能教化工作中对症下药。针对当下服刑人员的特点,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最新伦理学认识,创新教化手段,使教化措施体系化和制度化,建立教化与评估的闭环,逐步提升教化的针对性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