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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全称《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正式诞生。在《鹿特丹规则》制定之前,国际海上运输并存有三大规则,分别是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的《汉堡规则》,由于此三大规则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矛盾和冲突,给国际海上运输中涉及到的承托双方及有关联第三方的权利义务界定带来了诸多的不便,甚至给行业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我们可以通过对《鹿特丹规则》与国际海上运输三大规则的比较研究,更加明确《鹿特丹规则》的优势、创新点以及其对海上运输业的适用性和影响力。本文的主要框架如下:
一、《鹿特丹规则》与国际海上运输三大公约的概述。
二、《鹿特丹规则》与国际海上运输三大公约的冲突研究。
1.承运人责任期间确定;
2.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与免责事项;
3.赔偿责任限额;
4.延迟交付货物的规定及赔偿;
5.承运人的识别问题;
三、《鹿特丹规则》的创新点研究。
四、《鹿特丹规则》与国际海上运输三大公约的案例比较分析。
五、《鹿特丹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六、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