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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对土地的无限需求和土地的刚性供给之间产生了巨大矛盾,因此国家通过各种政策进行调整。税收手段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办法,我国现行地方税收体系急切需要强化地方税收的财政收入和资源配置职能。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作为我国土地税的组成部分,是对土地资源调整的主要税种,经过几十年的征收,土地税征收现状如何,具体的调节情况如何等问题使得对我国现行土地税收制度的探讨应运而生。 土地税有广义和狭义区分。广义的土地税是指所有涉及到土地的税收,狭义的土地税只是土地税。从前古典经济学派开始,关于土地税的理论研究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马歇尔、凯恩斯,直至现代的哈维等著名经济学家都对土地税的理论依据、基本职能和转嫁与归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由于新中国成立时间不长,因此国内学者对土地税收制度的研究还处在比较粗浅的阶段,至今没有形成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我国现行土地税制包括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一系列税种,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而在国际范围内,针对土地征收的税种主要是财产税。因此本文首先对土地税产生的理论依据、基本职能、发展演变历程等情况进行叙述,然后通过对国际土地税制的分析,结合目前世界上土地税制度比较完善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现行土地税制和征管现状,对我国土地税的制度改革提出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土地税在国家财政中发挥的职能,也从农业经济环境下以筹集财政收入为主的收入手段职能,转变为工业经济条件下以调节资源配置为主的调节职能。因此,现代土地税的职能,主要是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缩小人民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辅之以为政府筹措财政资金。 运用税收手段对土地进行征税,不但能够增加财政收入,还可以达到平均地权、平抑地价、抑制土地投机等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此外,土地税还能够间接发挥促进生产发展、提供就业机会和保证宏观稳定的作用。在对土地税的产生依据、基本职能、发展过程、进行分析之后,通过对台湾土地增值税和对国外土地税制的研究及对我国土地税征收现状的对比分析,结合外国土地税收制度设计中的先进经验,提出改革方向及思路。由于我国目前土地税税种间存在重复设置、重复课税的问题,而且现行土地税各税种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税种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本文以呼和浩特市的土地税各税收入为依据分析并提出如下建议: 一、将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简化,有利于征管计算,符合现实情况,同时开征荒地税等补充税种,使得土地税的调节作用得以实现。 二、取消现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择机开征物业税。借鉴国际的土地税制,开征统一的土地税并将现行土地税制和所得税进行细化。征税范围要涵盖我国城市和农村的全部土地,但是只对地表资源进行管理,地下的矿产资源等依旧课征资源税。 三、区分管理城乡土地。使占有和使用我国农村土地而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自然人和法人也成为土地税的纳税人。考虑到我国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对土地价格的确定需考虑到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和级差地租等因素,而且我国目前实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没能起到保护土地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土地税应该按照地理位置的不同而设计成差别比例税率,并对闲置土地使用高额税率或开征荒地税。使资源得以合理利用。 四、土地使用税是使用国有土地而享受国家提供的相应公共服务所付出的必要费用,应以土地的价格为基础。因此,要建立健全财产评估制度和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