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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有超过100万失独家庭,预计到2050年将增加到1100万,同时中国人口协会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不孕不育患者目前已超过5000万,占育龄人口的12.5%-15%,意味着每八对育龄夫妻中就存在一对夫妻不能生育,在人类自然生育困难的情况下,医学进步而带来的红利十分凸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人工助孕技术成为生殖领域的重头戏,它是世界上保存生育功能的唯一成熟方法,我国的第一例试管婴儿于1988年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产生,截至到目前,大陆地区每年产生的冷冻胚胎在30万颗左右,其中大部分的冷冻胚胎能够得到孕育,医疗机构将未被植入母体剩余的冷冻胚胎通作出销毁处置,但伴随国内首例冷冻胚胎之争的出现,如何处置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冷冻胚胎开始成为医学领域、法学领域、科学领域、伦理学界的关注的焦点,冷冻的法律属性的界定以及权利的行使规则成为司法裁判新的难题。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直接影响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以及权利行使规则,目前国内对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的认定存在三种学说:冷冻胚胎属人的主体说,冷冻胚胎为民法之物的客体说,冷冻胚胎属于人、物之间过渡体的折中说。本人认为冷冻胚胎是体现着生育权的人格物。冷冻胚胎具有独特的物质形态并且能够被人类通过科学手段植入或者销毁,它承载着父母双方的完整的基因信息,从情理上它还承载着某种精神价值,冷冻胚胎满足了可支配、有价值、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求的特征,属于民法上的物。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即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的自由,将冷冻胚胎的植入母体子宫继而孕育或废弃销毁正是体现出当事人生育与不生的自由,因此冷冻胚胎是体现生育权的人格物。其权利行使的规则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虽然冷冻胚胎属于民法上的物即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无论夫妻关系是否存续,双方对冷冻胚胎的处分均应达成合意,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处分。因为夫妻中任何一方自由行使生育权将对另一方的重大生活利益产生影响,并且生育权的属性(后文详细论述)也决定当事人双方的对该项权利行使时应达成合意。冷冻胚胎的特殊性使得它不能像其他夫妻共同财产那样进行分割,正如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终止而发生改变,冷冻胚胎的特殊性就体现在它所承载的基因信息上,虽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但这种基因信息不因婚姻关系终止而改变,当夫妻关系终止冷冻胚胎仍属于夫妻共有,对其处分应基于合意;其次,当双方当事人死亡后,冷冻胚胎所承载的生育权的属性随即消亡,此时的冷冻胚胎作为一项体现着情感寄托、精神象征的特殊物而存在着,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冷冻胚胎并不满足财产的概念和本质特征,无法进入《继承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冷冻胚胎不能被继承。最后,国内可以通过结合本国的实际国情、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来建立胚胎收养制度,既能够解决不孕家庭养育子女的难题也为冷冻胚胎的生命属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