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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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消费模式的网络化发展,使得以高效、便捷为特性的电子商务逐步崭露头角。目前,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订立电子合同已成为电子商务领域首选的交易方式。可是,由于电子合同特殊的缔约形式及其自身的特性,在适用传统合同法进行缔约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由此,本文将对电子合同成立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为电子合同订立有关争议的解决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现实中电子合同订立的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归纳概括。接下来的四部分是针对上述各个争议问题进行具体剖析。  第二部分主要探讨电子意思表示的相关问题。首先,在电子意思表示的界定上,明确电子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内心真意的外部表现,借助的是数据电文这一形式。其次,针对电子意思表示中的要约与承诺,分析其构成要件,并对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第28条第1款进行评析,明确网站页面展示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认定为要约,不允许当事人进行协议。再次,对于电子要约与承诺可否撤回与撤销,将从“原则与例外”的角度作出规制。最后,结合我国近年来的相关案例、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第30条规定以及国外的相关立法,明确电子意思表示错误和电子单独虚伪意思表示并不影响电子合同的成立。  第三部分主要讨论电子签名的有关争议。一是通过分析我国《电子签名法》与《电子签名示范法》的相关规定,指出我国立法应增加“逻辑相连式”的电子签名。二是对当下应用最为广泛的数字签名进行探讨,明确数字签名的操作过程、功能及缺陷。三是通过分析我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效力的相关规定,指出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4条在审判引用中出现的问题,即利用可靠电子签名的条款去判断一般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由此建议我国对一般电子签名的效力内容进行补充。  第四、五部分对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的确定规则进行阐述。关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仍以“到达主义”为原则,其中重点论述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第28条第2款在要约、承诺到达时间的确定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对于电子实践合同、电子要式合同等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应视具体情况单独认定其成立时间。在电子合同成立地点的一般确定规则方面,摒弃传统“信息系统标准”,采用“营业地规则”,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于特殊的电子合同,如电子实践合同、电子要式合同等,应区分对待,设定不同的规则。  本文五部分均是在与传统合同进行比较的过程中,针对电子合同的特性进行的分析探讨。首先以我国现有的《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我国2016年12月份公布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等国内相关立法规定为基点进行分析,然后充分借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签名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等国外相关立法,希望以此能将电子合同成立中的主要争议问题剖析清楚,提出自己的立法修改建议,为电子合同实践争议的解决及今后的立法工作做出一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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