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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末的中国,随着传统天下体系的解构,近代社会思潮与传统学术之间发生了激烈的冲突与融合。在此期间,为了实现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目的,中国的法律近代化进程不断加速,与此同时,对国家前途命运的思考也使得中国知识分子开始关注为谁立法、由谁立法、立怎样的法的问题。章炳麟作为支持革命的政治家,其思想兼具传统性与近代性,在东西方文化的碰撞下具有极强的特色,对其立法观的解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中国法理学的起点与本质。作为变局下接受新思想的传统士大夫,章炳麟的思想中集中体现着传统与近代的矛盾,传统经学、西方近代思想与明治日本社会思潮都成为了章炳麟思想的渊源。他的思想中极具特色的民族主义色彩、对民主政治的追求以及对中国本土特色的重视使得其立法观具备了近代的国民主义色彩。章炳麟先主张维新后主张革命,但二者的目的并没有区别,都是以排满为先导的,只是在手段上由渐进式的变革转变为激进的革新。他思想中“夷夏之大防”与近代的民族主义的融合以建立国民国家的形式体现出来,他所主张的排满并不是守旧的大汉族主义,而是蕴含了其重新构建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追求。对传统的君主制,章炳麟给予了二分看待,虽然现实的君主制被普遍否定,但其对理想君主制下王权的专属性与执中性给予了极高的评价,这也成为了其对代议制否定的出发点。基于对君主制与代议制的否定,章炳麟进一步否定了国家的自性并将国民作为国家的主体,由此设计出一套反代议制的民主政体。在该政体中,国家的权力被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教育四个方面,在互相牵制的同时实现权力的协调统一。由于不设立常设议会,章炳麟以民间精英制定法律并由国民对法律是否通过进行协商的方式实现国家的立法职能。同时为了保障国民与国家之间顺畅的沟通,他一方面在制度中保障国民表达思想的权利,另一方面将代表选举限定于专门问题的协商过程中,以确保代表人始终保持着国民意见表达渠道的定位。针对以废除不平等条约为目的的功利主义法律革新思潮,章炳麟指出了其混淆手段与目的的危险性,主张在立法中重视一国法律的本土性。为此他回到了传统法律之中寻找引证,一方面在宏观上梳理出从秦朝到明代优秀的制度以供立法者参考,另一方面在微观上以先驱者的身份总结整理了五朝法的精神。章炳麟从具体的制度与抽象的精神中阐释了其对中国传统法中良法美俗的思考,虽然作为一名政治家其思想的专长并不在法律领域,但其进取的精神与独到的见解仍能对当今的世人有所启发。章炳麟的立法观以否定君主制与代议制入手提出了执中性在立法权构建中的作用;又以协商替代了竞争性选举,在专项问题上给予国民广泛的协商权利从而建构了民间精英与全体国民结合的立法模式;其针对功利主义法律革新论的批评直到现代社会仍旧不失其价值。同时,章炳麟的立法观仍旧存在问题,其在法律史研究过程中掺杂的过度主观投射导致论证上的自我循环无疑削弱了其思想的客观性,其在否定间接民权的同时提出将国家权力交由全体国民的主张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一些民粹的意味。但瑕不掩瑜,章炳麟立法观中对国民主体地位的认识、对协商民主立法与国民有序参与的设想以及反功利的立法原则无论是对于清末的法律革新运动还是对于现代中国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推进都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