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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惩治贪利型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正式确立了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更是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作为附加刑的罚金和没收财产对打击和遏制犯罪的发生越来越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作用。财产刑被广泛适用,是刑罚价值取向轻缓化以及经济犯罪与法人犯罪适用刑罚的要求,也是现代刑罚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志。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由于短期自由刑在威慑力上的作用相对较小,在教育感化和改造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甚至还可能使服刑者感染其他恶习,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其弊端显而易见。财产刑不仅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还可以不割断犯罪人与社会的联系从而有利于其复归社会,加之财产刑对一些贪利型犯罪具有特殊预防功能,因而现代各国越来越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中,被处财产刑的罪犯数量占到了刑事犯罪总人数的50%,甚至80%以上。财产刑就其本质就是使犯罪人遭受剥夺金钱的痛苦,同时体现国家对犯罪人的否定性的道德、政治评价。但是,由于我国有关财产刑执行立法上的滞后和其他方面的原因,财产刑在执行实践中遇到许多障碍,导致财产刑得不到有效执行。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刑事司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因此,完善财产刑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构筑财产刑执行的新体系成为当务之急。从司法层面来看,作为一种适用面较广和适用率较高的刑罚方法,财产刑的法律价值是毋庸置疑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财产刑的刑罚功能往往因为其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障碍而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严重地影响了刑事法律权威的树立。现代刑罚理论认为,刑罚在于执行,刑罚离开了执行,就即无意义,也不可理解。财产刑的关键在于执行,不能得到执行的财产刑判决无异于一纸空文,而财产刑的主要症结就在于难予执行或不执行。因此,加强对财产刑适用和执行问题的理论研究与探讨,对于保障我国刑罚的权威性,解决财产刑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因此需要立足于司法实践,对财产刑的执行现状、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剖析,并对财产刑执行的强制措施、执行的中止和终结、执行监督等具体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在对财产刑执行做更进一步的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当前财产刑执行方面存在着观念、制度设计、执行实践等几方面问题,继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和司法完善的对策,构筑一套完整、可操作性强的财产刑执行体系,切实提高财产刑的执行成效,以期对解决财产刑执行难问题有所助益。要解决好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一是需要从执法观念上以及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多个环节共同努力,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解决好财产刑量刑和执行过程中与财产刑执行有关的问题。根据当前财产刑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刑法理论界对财产刑的研究成果提出具体的司法对策。二是财产刑执行程序立法方面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在立法完善时,应考虑我国财产刑执行的立法体例和技术,并借鉴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有益经验,针对财产刑执行难的现状,详考我国财产刑执行程序立法现状和问题,顾及到财产刑程序立法完善的现实性和可行性。在立法体例方面,应该分散立法、重点突出、相互配合。在立法技术方面,应明确财产刑执行可资参照的民事程序规定,运用“准用”的立法技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财产刑强制执行措施、执行中止以及执行终结参照民事诉讼相关规定予以适用,并在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法律中对有关规定作出充实完善;填补财产刑执行程序立法之缺失,运用“创设”的立法技术,重点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财产状况调查制度、财产保全制度、财产刑诉辩程序、罚金延期缴纳等财产刑执行保证制度作出增设,从而使财产刑执行的程序立法系统而协调,以为财产刑执行的顺畅进行奠定程序法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