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论文是以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中的一个刑法学理论——期待可能性作为研究对象的,其在上述国家刑法体系中是作为规范责任论的核心理论,是属于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中有责性的要素之一。期待可能性,从内涵上看,是指依据行为时的客观情状,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行为而为适法行为的可能性。本文基于该理论所表达的一种融情于法、人文关怀的精神而来探讨在我国刑法体系下是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由于我国的刑法体系与大陆法系存在着体系上的巨大差异,以及期待可能性理论本身的抽象性,所以笔者在论文中是出于一种较为谨慎的态度来探讨期待可能性的引进和融合的。笔者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需求引出期待可能性理论,继而评述了学者们关于期待可能性内涵、标准、体系地位等问题的不同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最后,笔者结合案例来分析印证论文中对期待可能性定位的可行性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本文中,笔者认同并采用了狭义的期待可能性概念,即依据行为之际的现实情形,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犯罪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反之,则为期待不可能性。关于期待可能性适用标准存在以下几种主流观点:国家标准说、行为人标准说、类型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在对各观点评述后,笔者倾向平均人标准说同时也指出了各标准说共同存在的有形无实,进而探讨了期待可能性适用标准的本质。关于期待可能性的体系地位,笔者的认识有别于将其归置刑事责任的主流观点,而倾向将其纳入酌定量刑情节之中,这样既能维护我国刑法构成体系,又能有效限制该理论的滥用。最后,笔者选取了几个被学者们认为有必要适用期待可能性解决的案例,考察是否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确属无法有效解决而需借助期待可能性。其分析结果表明,我国刑法体系之内对于解决此类案件并非存在重大障碍,即便存在一些问题,也并非借助期待可能性才能予以解决,这也进一步印证了笔者将该理论置于酌定量刑情节的合理性。